引言明代初期沿襲元代的制度,設立行省來統轄管理郡縣。到洪武九年,也就是1376年的時候,又將行省改為布政司。
當時全國除了南北兩個直隸外,分為十三個布政司。
明代所設的「三司」作為常設政府的機關,其中布政司就相當於如今我國現在的省政府,而他的長官是布政使,官職地位就相當於如今我們的省長。
古人雲:「小春才過氣紆徐,門外旌麾正塞途」,當時明朝的按察司是省的最高是司法監察機構,主要就是管理省中的一些刑事訴訟事務,對地方的官員還有行使監察的權力。
當時按察司的長官被叫做按察使。而都司是省的最高行政機構,都司的長官被叫做都指揮使,掌控著全省的軍事。
三司中的提刑按察使司這三司的長官在官職上有些類似,這三司之間的工作是互不干擾。
所有三司的官職人員都是直接對明朝朝廷負責,三司相互之間只存在相互配合工作的關係,不涉及任何的利益牽扯與糾紛。
而三司這樣的工作方法,有效地防止了當時明朝時期發生「地方割據」的現象。
發展到了明朝中晚期的時候,文官的地位逐漸上升,武官的勢力被迫下降,打破了三司之間的平衡狀態。
所以明朝府又派遣中央官員與巡府總督的官職到地方協調地方事務,三司的權利也逐漸被巡府、總督奪去,三司的權利也發生了一定的變化。
而當時三司中的提刑按察使司也簡稱「按察使司」,是明代省級設立官署名,主管司法事務的機構,同時也是中央監察機關在地方的分支機構。
按察使司的主要職能有「監察」和「司法」兩個作用,首先我們來說一說監察。
監察就是督促當地政府的各個官員查看他們有無貪污腐敗的現象,如果發現有的話,可以檢舉各級官員。
即使是官階品級存在差異,但是按察使與布政使相互之間是沒有同屬關係的,按察使司對於官員的監察只有檢舉權,沒有處置的權利也沒有革職官員職位的權利。
明朝時期中央也將自己所有的權力劃分給了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揮使司三個機關。
當社會中發生重大的事件時,三司不能單獨決定事情的發展與結果,必須由三司進行共同合併商議,最後將事情的結果上報到中央,由中央最終決定事情的發展方向。
二、明朝時期嚴苛的審案政策當時的按察使司還有司法的權利,當時明朝在省級設置了按察使司,但是在地方的州、縣上並沒有設置,但是當案件真正發生的時候,審理的還是縣級的知縣。
一般的民事案件那些知縣就可以做主,只是發生大的案件是要將其上報案按察使司審理,若是在案件中涉及到流放等罪責的時候,還需要將案件上報刑部進行審批。
...由此可見,當時明朝審理案件的流程還是比較完善的,明朝的提刑按察使司也發揮了自己的職能。
當時明代的提刑按察使司跟前朝大有不同,在繼承前朝的優點下又進行了創新和發展,最終形成了提刑按察使司制度。
明朝初期,朱元璋為了鞏固自己的皇權,加強對中央和地方的統治,於是在中央和地方都建立了監察部門。
同時,朱元璋還將監察、行政、軍事都單獨分離出來,也就是我們上文所說的三司分屬、但也相互制約,三司也就是當時明代省級地方政府的三個權力部門。
朱元璋的這一做法,極大地穩定了當時朝廷的動盪局面。
到了明朝中期的時候,提刑按察使司還有糾正民風,查處地方冤假錯案的職責,由此可見按察使司在監察方面,涉及範圍也是十分的廣泛。
監察範圍涉及到了行政、司法、經濟等各個方面,並且當時地方上的按察使也有權利對地方的官員廉潔程度做調查,由此可見他們的權力也是比較大的。
但是當時明朝在各個地方都設立了按察使司,所以總要有一個總的管理者,於是便出現了省提刑按察使司。
省按察使司作為明朝的省級機構,在明朝初期開始的時候就備受朝廷統治者的重視。
但是到了明朝後期,按察使司的權力逐漸擴大,人心逐漸膨脹,貪污腐敗的現象也因此發生。
當時朱元璋在位期間就十分痛恨貪官,據史料記載朱元璋在位31年,就處死官員將近20萬人。
我們最熟知的可能就是當時明朝震驚天下的「郭恆案」。
公元1385年的時候,御史調查民間稅收的時候朝中一名大臣以及三司中的兩名官員私吞了很多地方的賦稅,以及當時整個浙江西部地區一半的秋收糧食。
當時這個案件的涉案金額達到了兩千四百萬石,數十億斤的糧食被他們私吞,而這些糧食幾乎相當於當時明朝一整年的稅收了。
更讓朱元璋感到憤怒的是,這個案件中還設計記到了但是布政司的許多地方官員。
到這時候,朱元璋才明白他每天勤勤懇懇地處理政務,實際上就好像是為手下的大臣在打工。
面對如此嚴峻的局面,朱元璋被迫大開殺戒,整個六部除了沒有貪污的四個尚書和八個侍郎,剩餘所有的官員全部都被處死了。
朱元璋當時有一個想法,就是「寧可錯殺,也不放過」。所以最終有數萬人因為郭恆案而慘死。
即使他們可能沒有真正的參與到郭恆案件中,但是因為朱元璋「嫉惡如仇」的觀念,大部分都沒有倖免。
三、朱元璋通知下的提刑按察使司制度當時朱元璋對這些官吏的懲罰十分嚴酷,被刑具折磨後的這些官員看上去更是十分慘不忍睹,其中最駭人聽聞的就是「剝皮萱草」。
但是當時朱元璋所執行的嚴酷刑罰,並沒有讓這些貪官們懼怕,社會上的貪污現象反而愈加的嚴重了。
這些大貪官們想盡各種各樣的辦法來謀取利益,來提高自身的官爵與地位,社會在這些大貪官的管制之下,可謂是變得烏煙瘴氣。
而很多百姓也因為貪官對土地的剋扣、對賦稅的家中、對民生的漠視與冷淡。
百姓的生活變得更加艱難,貪污最嚴重的時候很多百姓連最基本的生存條件都不能滿足。
而貪污現象也不止於對百姓社會有影響,明朝朝廷也受到了很大的影響。
國家財政變得入不敷出,很多從國庫出去建設民事建築等錢財,都被這些貪官們收入囊中,不知去向。
於是,朱元璋覺得肯定是當社會風氣出現了問題,便決定親自參與《大告》的編著。
而朱元璋被貪官如此狠辣的原因是,當時年紀很小的朱元璋就經歷過元朝末年時期的戰亂,很多平常百姓的家庭都因為沉重的苛捐雜稅和戰爭收糧,生活變得異常艱難。
朱元璋很清楚當時元朝末年時期,那些貪官污吏對當時的百姓造成了多大的痛苦,使得當時的社會及其不穩定。
所以,當時明朝提刑按察使司制度的確立,推動了明朝社會的發展。尤其是在地方官員廉潔這方面做得尤為突出。
朱元璋執政期間,社會上出現貪污官員的數量更是少之又少,這也為後世提供了大量的依據,對如今我們社會的反腐反貪也起到了借鑑的作用。
結語當時明朝的政治環境,使得提刑按察使司的職能發揮到最大,他們對地方的檢查力度也發揮到最大。
那時候明朝地方的官員都變得十分兢兢業業,很少發生貪污腐敗的事件,他們都是恪守本分的完成自己的本職工作。
當時的地方監察制度也形成了一套十分完整的運作模式,對明朝社會的穩定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但是到了後期提刑按察使司的監察權利過大了,按察使官員也變得比較膨脹,這也影響了當時地方監察職能的發揮。
使得我提刑按察使司的制度逐步走向了消亡,也降低了以後社會上的監察效率,導致監察機構重疊現象變得十分嚴重。
但是提刑按察使司制度的積極意義還是佔主要的部分,提刑按察使司制度的設立,加強了當時地方與中央之間的交流與溝通,對當時懲戒地方官吏也有一定的推動作用,使得當時很多地方官吏不敢、也不能貪污腐敗。
參考文獻
《明代政治史》
《明代監察機構刑事司法職能 研究》
《明史·職官志》
《明代州縣衙門審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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