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監視器畫面近日在社群平台瘋傳。一名黑衣女子一手端著餐碗,一手扶著身體重心,站在電動平衡車上沿走廊前進,行經轉角時與一名同樣端著飯菜、從另一側走出的婦人迎面相撞。撞擊力道不小,兩人雙雙倒地,巨大聲響驚動附近房間的人出來查看;婦人爬起後立刻上前關心,黑衣女子則躺在地上、神情痛苦。

翻攝自微博,下同
根據《東方日報》報導,事發時間是7月28日下午,騎車女子當時處於懷孕初期,摔倒時臀部與腹部磕在硬地磚上,隨即腹痛出血,現場有人打了急救電話。她送醫後經檢查確認胚胎已無心跳,胎兒沒能保住。

多名律師受訪時分析,騎車女子很可能承擔主要責任。依《民法典》第1165條的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應承擔侵權責任;孕婦明知自己處於孕早期、胚胎著床不穩,仍選擇騎乘煞車距離長、不易急停的平衡車,主觀上未盡到謹慎保護義務,而狹窄樓道本就屬於人行通道,在此騎行本身即構成危險行為。迎面行人在轉角視線受限、無法預判平衡車衝出的情況下,高機率不用承擔責任,最多只負極輕微的觀察疏忽責任。

賠償上也未必如外界想像。依《民法典》第1173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發生有過錯者可減輕對方責任,換言之孕婦本身若被認定有重大過錯,大部分損失需自行承擔;她可依第1179條主張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與住院伙食補助等合理支出,並另行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但因胎兒為死體,只能以自身人身權益受損提告,無法以胎兒名義起訴。

示意圖翻攝自pexels,下同
電動平衡車屬於滑行工具,依《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4條,不得在公共道路或公共場所通行,僅限封閉場所或特定場地使用;由於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機動車或非機動車,無法投保交強險,一旦肇事所有賠償都得由騎乘者個人全額負擔,沒有保險先行賠付這一環。
TEEPR 激辯擂台
你是否認同,AI伴侶勝過真人互動?
感謝參與!
投票結果與分析已在文末解鎖
TEEPR 激辯擂台
你是否認同,AI伴侶勝過真人互動?
投票即時數據 (共 0 票)
是,減少社交負擔0%
否,真人情感無可取代0%
深度分析已出爐 — 登入 TEEPR 問問即可閱讀完整版
閱讀完整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