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記得2014年5月台北捷運發生的連續殺人事件嗎?傷痕尚未復合之際,緊接著恐怖攻擊又接踵而至。到底這些殺人魔有無共同特徵?我們是否能從這些案例中推理歸納?透過「犯罪搜查心理學」這本書,將心理學知識應用在調查犯罪上,可是有效地輔助於警方緝捕犯人並預防犯罪呢!

連續殺人的特徵        

在連續殺人事件當中,有些情況是以「殺人」」本身為目的。換言之,與其說犯人有什麼特別的目的,倒不如說他純粹是為了殺人而殺人。不過,以「想殺人」作為動機時,犯人並不需要殺害自己認識的人,隻要隨意選擇對象加以殺害就行了。因此,才會產生被害人與加害人之間沒有關係的殺人事件。

目前我們知道這類型的殺人事件多半會呈現出特別的型態,比方說犯人選中的被害人都具有「中分的黑長髮」、「小學低年級的女生」等特徵。其實,這種殺人慾望與性慾有密切的關聯,所以被害人大多為犯人「喜歡的類型」。許多連續殺人犯都是男性,結果便形成「特定類型的女性或孩子在某地區連續被殺」的犯案模式。順帶一提,有些案件的被害人是男性,這種時候,犯人有可能是男同志。

一旦發生了這類的事件,便會造成當地居民的恐慌。舉例來說,萬一發生針對孩子的殺人事件,孩子的身影就會從附近的公園裡消失;如果發生了以黑長髮女性為目標的殺人事件,那麼擁有黑長髮的女性便不會外出。而且因為很難逮到犯人,所以這樣的日子會持續好長一段時間。該如何調查並且解決這類的事件呢?「犯罪剖繪(offender profiling」研究便從這個問題出發。

連續殺人的兩種類型        

連續殺人的犯罪模式乍看之下很多元,然而犯人的行動卻可以分成兩大類,這便是FBI的研究計劃所揭開的事實之一,研究人員將其命名為「秩序型(Organized type)」與「無秩序型(Disorganizedttype)」,另外有連這兩種類型也難以界定的「Mixed type」即「混合型」。本書沿用相同的說法,其犯罪現場特徵如表1–1所示。

       

秩序型罪犯會擬訂計劃,利用言語誘導被害人,加以殺害,然後藏匿屍體和證據,整體過程都在犯人掌控中,具有某種「秩序」。相對而言,無秩序型罪犯較為隨性,犯人常無預警攻擊被害人,現場雜亂汙穢,並且遺留下屍體和證據,呈現出「無秩序」的樣子。

接著FBI發現甚至連犯人也能區分成兩大類型。第一種類型的犯人,其特徵是具備高知識水準,擁有一定的社會化程度,從事需要熟練技術的工作;而第二種類型的犯人知識水準較低,社會化不足,處於孤立狀態,從事不須熟練技術的工作。

FBI將連續殺人的犯罪現場和犯人類型明確區分成兩種,就學問上來說或許很有意思,但這可能無法發展為某種實用的技術。不過重要的是,這項研究揭示了犯罪現場的分類與犯人的類型有關。具體上來說,如果是「秩序型」的犯罪現場,就表示這是由第一種犯人所犯下,而「無秩序型」的犯罪現場則表示這是由第二種犯人所犯下。因此,犯人類型也和犯罪現場一樣,被分為秩序型與無秩序型(表1–2)。

這是一項劃時代的發現。因為一旦發生了連續殺人事件,隻要觀察犯罪現場,判斷它是「秩序型」或「無秩序型」,就能夠推測出犯人的類型。一直以來讓人毫無頭緒的連續殺人犯,在某種程度上變得有跡可循,FBI所確立的犯罪剖繪,中心技術便來自於這些知識。

由此可知,FBI利用犯罪剖繪辦案的過程並沒有那麼神祕,基本上,隻要我們以事件的狀況為基礎,推測犯罪現場屬於秩序型或無秩序型,再套上對應的犯人特徵就行了。

◆ 沙加緬度的吸血鬼事件

一九七七年十二月至隔年一月,美國加州的沙加緬度地區發生了連續六人被殺害的事件。首先是在一九七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一名電子技師安柏勒斯.格里芬被人用來福槍射殺。同一天內,附近也發生一名十二歲少年被射擊的事件,幸運的是,子彈沒有射中少年。隔年一月二十三日,在同一地點附近,一名家庭主婦泰瑞莎.沃琳被殺害。她的屍體在自家床上被發現,她被人用手槍朝頭部開了四槍,之後再用她家的刀子切開胸部而死。泰瑞莎的遺體從走廊上被拖行到臥室裡,家中布滿垃圾,附近還有裝過血液的養樂多瓶,瓶子上有喝過血液的痕跡。一月二十七日,住在沃林家附近的艾弗琳.米洛斯家也發生了相同的殺人事件。在這個事件當中,除了艾弗琳之外,來拜訪她的男性友人與五歲孩子也被殺了,二歲的孩子被帶走(隨後發現遺體)。男性友人與五歲孩子被人用槍從極近處射殺頭部,艾弗琳也被射中頭部而亡,而且與泰瑞莎一樣,她的身體從胸部至骨盤處被人切開取出內臟,散落在家裡,並且還有用水桶蒐集血液飲用的痕跡。

沙加緬度的吸血鬼一案的犯罪剖繪        

針對這起事件,當時任職於FBI行為科學組的雷斯勒提出以下犯罪剖繪報告:「犯人是二十七歲的白人男性,因營養不良而體型削瘦,住處極度淩亂骯髒,在其住處發現犯罪物證。有精神病史,過去也曾濫用藥物,不與同性及異性交往,單獨行動。幾乎所有的時間都在家裡度過,接受生活救濟,如果跟人住的話應該就是父母,但可能性很低。應該沒有從軍過,罹患一到兩種以上的精神疾病,居住在離犯案現場一.五公里以內,很了解附近的情況,外表怪異邋遢。」

之後抓到犯人一瞧,犯人的樣貌與犯罪剖繪所描述的內容幾乎一致。為什麼從犯案情形就能描繪出如此詳細的犯人樣貌呢?我們由該事件中得知,犯罪現場具有「現場遺留凶器與證據」、「不藏匿遺體」、「犯罪現場雜亂汙穢」等特徵,參考表1–1後便能明白,這是一個無秩序型的犯罪現場。如果是這樣的話,隻要將剛才條列出來的無秩序型特徵套上去,就是犯人的樣貌。雷斯勒所提出的犯罪剖繪報告中,許多項目隻不過是將表1–2的無秩序型特徵列舉出來而已。

       

此外,關於這起事件,曾接受沙加緬度地區警長諮詢的行為科學組前任警探佛帕傑也在自己的書中表示,他看見殺人事件的資料後,腦海裡也浮現出類似的犯人樣貌。事實上,這一點相當重要,如果犯罪剖繪是隻有某部分擁有特殊知識與才能的人才會的能力,那麼它就隻是一種精湛的技藝,而不是科學。可是,隻要透過一定的學習,累積一定的經驗與訓練,那麼無論是誰都能得到相同的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