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次長陳明堂今天表示,根據歐洲人權法院的見解,判處無期徒刑又不得假釋,是對受刑人的酷刑,對於國際人權有所違背。

日前發生內湖殺童案,中國國民黨立法委員王育敏、徐志榮等人分別提案,希望提高殺害幼童的刑責,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下午增列議程,審查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徐志榮的提案中,除了將殺害12歲以下幼童的刑責,提高到無期徒刑與死刑外,更要求判處無期徒刑者不得假釋。

民主進步黨立委周春米質詢時表示,徐志榮提案中的無期徒刑不適用假釋,法務部怎麼看?

陳明堂說,對於判處無期徒刑者不得假釋,這是歐洲人權公約第6條談到的酷刑,歐洲人權法院更說,無期徒刑不得假釋形同對受刑人的酷刑,在國際人權有這樣的見解。

他舉例指出,去年發生的高雄監獄暴動事件,6名受刑人自戕死亡,其中1人就是因為現行的三振條款,規定46年不得假釋,受刑人認為沒有明天,所以走上絕路。

他表示,目前刑法其他條文沒有不得假釋的規定,無期徒刑不得假釋對於國際人權有所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