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新制將明天(23日)正式上路,加上近日休息日加班費的條文又再度修正,許多民眾對於加班費的計算更是「霧煞煞」。勞保局表示,計算新制的加班費計算網特休日數計算網都已經上線,民眾可以多加利用,但若你不放心,以下公式就教你自己動手算!

過去的《勞基法》,在加班費只有規定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平日每小時工資加給3分之1以上,再繼續延長加班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加給3分之2以上。但隨著《勞基法》修正為「一例一休」後,勞工每週2日的週休,一天會是「例假日」、一天是「休息日」,若僱主需要勞工可以自行選擇其中1日做為「休息日」到公司加班。

因此,加班的日子就可以區分成「平常上班日」、「休息日」與「國定假日」、「例假日」,各自計算公式如下,勞工只要計算出自己的月薪與日薪就能簡單算出加班費:

平常上班日、休息日:        

前2小時:﹝原時薪+ (原時薪 x 1/3)﹞ x 加班總時數

第3小時起之後每小時: ﹝原時薪 + (原時薪 x 2/3) ﹞ x (加班總時數-2)

*「休息日」加班未滿4小時,以4小時計        

【舉例】月薪3萬6的阿汝各在禮拜四(上班日)、六(休息日)留在公司加班了3個小時,她可以各多拿多少加班費?

1.換算時薪:36000÷240小時=150元

2.上班日加班費共650元:前2小時﹝150+(150 x 1/3)﹞ x2=400元

後1小時﹝150+(150 x 2/3)﹞x(3-2)=250元

3.休息日加班費共900元:前2小時﹝150+(150 x 1/3)﹞ x2=400元

                   

後1小時﹝150+(150 x 2/3)﹞x 2=500元(因不滿4小時以4小時計)

國定假日、例假日:        

前8小時(未滿8小時也以1天算)=原日薪 x 2

第9小時以後的前2小時=﹝原時薪+ (原時薪 x 1/3)﹞

第11小時以後=﹝原時薪+ (原時薪 x 2/3)﹞

*未滿8小時也以1天計,超過8小時的部分要給加倍工資

*國定假日除給加班費,還要再讓勞工補休一天        

*「例假日」僅有天災、突發事件僱主才可以要求員工加班,否則僱主將被罰最高100萬罰款        

【舉例】月薪3萬6的阿敏在中秋節到公司加班11個小時,她可以拿多少加班費?

1.換算日薪、時薪:36000÷30日=1200元;36000÷240小時=150元

2.加班費共3050元:前8小時 1200 x 2=2400元

第9跟第10小時 ﹝150+(150 x 1/3)﹞ x2=400元

                   

第11個小時﹝150+(150 x 2/3)﹞ x1=250元,且因為是國定假日,阿敏可以再補休一天

註:240小時是一個月30天乘以一天上班8小時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