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見母親最後一面,他在國道違規超速行駛,事後他表示自己是因為心急而不慎違規,還出示母親當天離世的證明希望能夠撤罰,不過新北地院仍然判他敗訴。

▼這名黃姓男子住在新北市三重區,去年12月時他突然接獲到南投埔裡旅行的母親因昏倒而入院,於是他馬上開車奔往埔裡,因為不熟悉路況而在限速100公里的國道6號超速至113公里,被新北市交通裁決處罰款3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黃男要求撤罰時強調不是刻意超速而是不慎違規,也出示母親當天過世的死亡證明書,不過法院依然判他敗訴。新北地院表示黃男雖然無法見到母親最後一面令人惋惜,不過仍然應該謹慎注意路況,不要違反交通法規,讓其他公路使用者陷入危險。因此認為黃男的提訟理由不能作為撤罰的依據,判定他敗訴。

其實既然決定要違規,無論背後的理由是什麼,我們都必須面對自己造成的結果。既然你有超速,同情歸同情可是該罰的還是要罰,因為你確實造成了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危險,還是不要想撤罰了吧!

【看更多文章請點選Bomb01.com

本文經過授權請勿轉載,看更多文章請到 bomb01.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