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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一名王姓男子前年跨坐未發動的機車,用雙腳蹬地倒退從停車格移出時,黃姓老翁正好走過車尾被撞倒,頭部碰地受傷,住院29天不治,王男被依過失致死罪送辦,認為黃翁死於個人宿疾而非撞傷,高院指黃翁確因撞傷臥床而引起多重併發症喪命,但王男符合自首條件,改判他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2萬元定讞。

判決指出,事發於2015年10月26日晚間6時許,王男買好便當從路邊機車停車格移車,跨坐車上用雙腳著地後退,突然聽見後方傳出一聲老人家發出的「啊」,轉頭驚見高齡80歲的黃翁跌坐車尾旁地上,身子慢慢向左傾倒,接著頭部撞地。

王男和路人一起攙扶流鼻血的黃翁,報警送醫,黃翁因左側顏顱外傷、顱內出血住院,但長期臥床引發吸入性肺炎、續發性敗血症,造成休克與心肺衰竭,同年11月24日上午不治。王男挨告堅稱倒車時,有先轉頭確認後方沒路人,倒退時,感覺車子好像碰到什麼物體,但可能不是車尾撞倒黃翁,而是黃翁自己重心不穩倒地,車輪才碰到黃翁的腿。律師為王男辯護指出,黃翁因嚴重的心肺宿疾,事發前7年內多次進出醫院,一般人若跟黃翁一樣被車尾碰到,未必會倒地,就算受傷也很難想像後果如此嚴重,且黃翁住院6天無異狀,之後才發生呼吸道感染,不排除黃翁死於本身疾病而非撞傷。

便當店老闆李男出庭證稱,目睹黃翁拄著柺杖慢慢走到王男車尾時被「ㄎㄟˊ」到(台語,擦撞),黃翁就「向左倒地,先坐下,身體再倒下,頭先撞到地上」。李男說,王男見黃翁流鼻血,就堅持要送黃翁就醫。

當時走在黃翁後方的林姓女子證稱,黃翁走路很慢,「慢到幾乎快停下來」,剛好王男機車後退時,車尾把手右側碰到黃翁,「看起來是輕輕碰到,一般人不會倒下去」,但黃翁完全沒有支撐力的倒下去,「但也是很慢的彎下去」,後來頭碰到地。

法官認為,依林女證詞,王男若倒車前回頭有確實察看,定能發現黃翁緩緩靠近,可見王男那時回頭漫不經心,而黃翁生前雖另有多種心血管疾病,曾裝支架也曾中風過,但黃翁確因本件受傷住院後,出現「延遲性」顱內出血,進而引起併發症惡化。

法官認為,若以「一般身體健康之人不會因此受傷喪命」來比較,等於「把犯罪結果歸咎於被害人身體不健康」,應該拿跟黃翁同樣高齡、有相同病史的其他人,遇到這種事件,也極易發生相同結果來評斷,一審據此依過失致死罪判王男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8萬元。雙方當事人都不服,提起上訴,高院指王男執相同說法否認有過失責任,雖不可採,但王男願賠60萬元,因和黃家的要求有極大落差而未能和解,且王男無前科,一審又漏未審酌王男向到場警員自首,因此改判王男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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