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外交處境艱困,以致外館購置困難。監院調查,因台日無邦交,我駐日代表處館舍、駐大阪、橫濱辦事處宿舍、駐福岡辦事處館舍產權,未以「中華民國」名義登記,而是以「駐處名稱加館長姓名」權宜方式「同步登記」,因更名須繳納7000萬日圓(合約台幣2100萬元)高額稅賦,實不合理,要求爭取改正。

對此,外交部表示,已多次與日方接洽協商解決。本案癥結在我駐日館處未能獲外交特權待遇,如變更名義登記,除須繳納鉅額手續費外,依日方法規,恐須接受日本主管機關監督,並非單純繳稅而已。

監院認為,雖長年未辦理更名,尚未影響我權益,但此舉並不合理,個人可能因職務調動、逝世等原因,如常年不改正,恐有產權爭議。目前,我駐日代表處登記仍是「亞東關係協會東京辦事處馬紀壯(已故前代表)」。

我駐日代表處表示,所謂產權爭議是為怕後代爭財產,但事實上不會有這問題發生,因當時有簽具結書,明確記載駐日代表處和辦事處館舍是中華民國財產。

據知,過去中央通訊社在東京購置辦公室時,也面臨產權登記問題,名義是登記在當年支局長名下,支局長過世後還找家屬出面處理。過去台僑在日據點也無法用正式名義登記,只能掛名僑領個人名義下,衍生許多問題。

外交部表示,依日本法律,僅「公法人」、「私法人」、「自然人」才能登記財產所有權人,我駐日機構未具外交機構或外國法人地位,故依規定僅能以代表人名義登記,後經交涉,日方同意權宜以機構名義及代表人名義並列登記。

外交部說,每次變更權利登記,日方視為「權利變更」而非「表示變更」,均須繳納鉅額「登陸免許稅」(購屋登記規費),此稅則規定,遺產、贈與及其他無償名義移轉登記,依不動產價值課稅千分之25。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