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防衛到底什麼程度才算失當?當初北市一位勇夫為了保護孕妻,失手毆死竊賊遭重判引起社會極大關注;去年另有一位男子入侵後院,屋主上前跟他理論,發生衝突,打到對方雙頰紅腫,法院則一樣判決屋主防衛過當,需要賠償。

▼去年6月,身為屋主的吳男發現陌生的張男入侵他們家後院平台,便立刻要求妻子報警,並上前跟他理論,兩人一言不合發生爭執。吳男狠揍了張男臉部幾拳,導致對方兩側顴骨有些許紅腫傷,吳男本身也受了一些皮肉傷,兩人因此互告傷害。(示意圖)

吳男事後宣稱雙方沒有互毆,只是互相拉扯,吳男律師則指出是張男入侵住宅在先,吳男措手不及,才會出手防禦,且張男傷勢只有紅腫,吳男算是正當防衛。張男則解釋說因為吳男家的圍牆越界,他為了拍攝照片證明,才會進入後院。

檢察官偵辦時,認為張男如果想要拍照,應該要事先向司法機關取得許可,私自侵入已經違反法令,只是張男後來因為意外事故身亡,所以改做不起訴處分。而張男過世前已對吳男提告,加上附有驗傷單,所以吳男還是因為傷害罪遭到起訴。

▼審理的士林地院認為,後院雖然也屬吳男住宅的一部分,但鄰居往來時都可以看到後院情形,所以隱私程度不能與住宅內部並論,而且《刑法》保障的居住安寧低於身體法律權益,因此裁定吳男防衛過當,依傷害罪判吳男拘役25日,得易科罰金2萬5000元,全案仍可上訴。

該案的判決也引來網友不滿,認為法官把後院判定為隱私較低的地方太牽強,「自己陽台被外人入侵,多半來者不善。難道是來幫忙打掃陽台的?」、「什麼鬼?在美國合法持槍,你闖進我家後院我都可以斃了你,不反擊難道等著被打死嗎?」、「乾脆組隊報名去法官家後院開趴!」現在好像不管做怎麼樣的防衛,都很容易被判失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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