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總統馬英九(中)出庭。(張鎧乙攝)

前總統馬英九洩密案,台北地院上午庭訊至中午12點多結束,下午2點半繼續開庭,預計今(7)日辯論終結,然後定期宣判。在上午庭訊結束前,馬英九指本案是典型的羅織入罪,控訴「檢察官治國」。

馬英九在答辯時說,本案提起訴書有三大錯誤:

一、以臆測為證據;靠羅織定罪行。本案起訴書的主軸,就是「馬英九與王金平不和,馬藉王涉及司法關說案來報復」。此一臆測明顯不符王金平委員今年2月22日由周士瑜主任檢察官親自進行的偵訊筆錄。王在答覆周主任所問「您與馬英九競選或政治上的理念是否相同?」的時候說:「應該沒有什麼大的差別,都是為了中華民國生存與發展,黨能夠重新執政。」

事實上,2005年他跟王金平院長競選國民黨主席,選上後立即邀王擔任第一副主席;從2008年到2013年五年多的時間,王來總統府參加他每週一主持的「五人小組」會議超過250次,在公務上合作良好;2012年總統與立委選舉前,他還破格修改黨內不區立委提名辦法,讓王能再做一任院長。

這些事實,與王院長上述證詞一致,也證明起訴書臆測「馬王不和」的無稽。北檢的證據清單,完全沒有列出支持那些臆測的事證一項都沒有。北檢後來又傳訊國民黨中央黨部的人員,蒐集所謂「馬王政爭」的資料,也一無所獲。即使如此,檢方仍持續以「馬王不和,藉機報復」作為羅織他罪名的主軸,貫穿全局,「先射箭後畫靶」,以致完全偏離事實,這不就是以臆測作為證據的典型個案嗎?

本案起訴書的證據,其實只有指出他看過專案報告(一),卻忽略黃世銘口頭報告內容。黃世銘跟他一見面就說本案只有行政不法,沒有刑事不法,如有刑事不法,他就不會來報告。起訴書和檢察官的PPT卻完全忽略專案報告(一)第8頁內容本身有重大矛盾:上半頁說明《立法委員行為法》第17條雖禁止立委請託關說進行中的司法個案,顯示司法關說當然違法,但因該條並無罰則,檢方無法偵辦。下半頁又說還要「視案情發展後續傳訊相關人員」。既無罰則可據以偵辦,如何能傳訊相關人員?後者顯然與前者矛盾。「後續傳訊根本辦不到,我當然不予採信。」

馬說,他在主觀上僅接受黃世銘是來報告行政不法而非刑事不法的案件,並無司法偵查洩密問題。起訴書以專案報告中有他畫的紅線來證明我知悉偵查未終結,所以有罪,但不瞭解我畫線只是為了凸顯第8頁上半頁與下半頁內容相互矛盾而無法採信。檢方的手法,不就是羅織入罪嗎?

二、檢方標準不一,前後矛盾 。在本案中,我們提出閱卷發現的北檢張介欽主任檢察官3年半前對本案無罪簽結的簽呈,還經過當時的楊治宇檢察長核閱。值得注意的是:「他明明知道我在總統任內有豁免權的保障,不可能被起訴,但他仍然撰寫這份簽呈,從法律觀點說明我沒有犯罪、也沒有教唆犯罪。」

張在簽呈中完全沒有提總統的豁免權,一個字都沒有,可是北檢4月14日深夜的新聞稿,與江貞諭檢察官6月30日開庭時的陳述,居然都說「張主任檢察官簽結本案是因為馬總統豁免權的關係」,完全與簽呈白紙黑字的內容不符。檢察官公然在媒體、法庭上無中生有做嚴重不實的陳述,令人深感震驚與遺憾。

事實上,4年前張介欽主任簽結所依據的事證,與4年後北檢起訴的事證都是一樣的。「告訴、告發我的人並沒有提出新的事證,北檢也沒有找到新的事證」。3年半來本案真正改變的,只是北檢檢察長換人,檢察長的上級與上上級也都換人,難道這就是北檢將本案從簽結改為起訴的原因嗎?難道這就是柯建銘關說案的「轉型正義」嗎?北檢可以這樣標準不一、前後矛盾地辦案嗎?

三、檢方漠視、曲解大法官釋字585號解釋。大法官會議第585號解釋、第627號解釋的闡述與分析,前二次開庭已經說明很清楚,身為一個法律人,他真的無法接受公訴人這種漠視、曲解大法官釋字585號解釋的態度,因為585號解釋與理由書本身的文義十分清楚:

1. 總統對於有關「國家安全、國防、或外交之國家機密事項,有關政策形成過程中之內部討論資訊,以及有關正在進行中之犯罪偵查之相關資訊」等五大類政府資訊,是否公開,享有「行政特權(executive privilege)」,這不是只有決定不公開的權力,也可以決定公開、也不論進行中犯罪偵查之相關資訊是否具有司法屬性。

2. 這項「行政特權」是「行政權固有之權能」,並不是總統擴權。

3. 這項特權只要是「對於可能影響或干預行政部門有效運作之資訊」,就可以決定公開或不公開。

4. 行使行政特權的行政首長是總統或行政院長,不是檢察首長。

馬英九說,外界怎麼看總統處理本案的權限?政論家王健壯3月26日專文「 88頁起訴書中的幾個疑問」中說,這個司法關說案「可能引發史無前例的憲政風暴,總統為預作因應,而將此事告知且諮詢閣揆與府內幕僚,是職務所應為,任何人當總統都會如此。」但當北檢所建議總統以所謂「合法適當的方式」告知行政院長是「不告知偵查內容與來源」的時候,他問道:「天底下有哪個總統會以這種方式處理可預見的危機」?我就覺得北檢這樣的建議,不食人間煙火的程度,世界罕見。顯然忽略了憲法上總統對憲法,對國家應有的職權與責任,而對總統的行政權,作了過多的干預與限制,多到「檢察官治國」的程度了!

馬英九表示,本案是一宗憲法訴訟,不是一般的公務員洩密案。因為涉案的人是總統,而總統不只是一個自然人,他也是憲法機關,由於他對憲法的承諾與對國家的責任,總統在中華民國憲法上擁有非常特殊的地位、責任與高度,是本案應該重視的前提要件。

馬英九最後說,總統當然要依法治國──依憲法治國,依法律治國,依照大法官會議585號解釋所指行政權固有的權能治國。因此,依照本案所有的證據及事實,「我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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