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個重點談軍公教退休金 成功大學政治系莊輝濤 一、現在談年金改革,往往把軍公教退休金與勞保年金、農保年金、國民年金等相提並論,其實軍公教退休金與各種年金的性質迥然分別 !軍公教退休金是政府招募軍公教人員時所訂的一種法定權益,並非強制性的社會年金保險。社會年金保險旨在扶困濟弱,故社會年金保險之給付當然甚為有限。其實,大企業為了吸引人才及保留資深員工,當然也可以訂出招募員工的各項權益,包括資深員工的優惠退休金,這種企業吸引人才的退休金,當然也不是社會年金保險的性質。所以,不論是公部門或私部門,對其招募員工所訂的員工權益,怎能不遵守誠信呢?至於招募時所訂的員工權益有什麼合理不合理的問題呢?要吸引人才,訂出較豐厚的薪資及退休金,有什麼不合理?遵守誠信,給付招募時所訂的退休金,才是公平正義,不遵守誠信,招募時訂一套,退休時不認帳,才是不公不義!軍公教退休制度不是不能改,新的退休制度,請適用在未來招募的新進人員! 二、軍公教退休金基金的設計,本來就不是自給自足的基金,政府本來就負有撥補的給付責任。如果當初設計成自給自足的基金,可以想見,軍公教就要繳甚多領甚少,這種退休制度的招募吸引力如何?軍公教掌控國家的公權力,我們需要怎麼樣素質的公權力人員?所以,論者不要再說基金會破產,所以沒辦法守誠信!政府有撥補的義務,基金怎麼會破產?其實政府設計勞保年金基金、農保年金基金時,也沒有設計成自給自足的基金,政府也承擔了撥補的責任。強制社會年金保險,尚且如此,何況是政府招募公權力人員時所設計的退休金基金!所以,只有政府如何善理財政的問題,沒有退休金與年金基金破產的問題,請執政當局莫要誤導社會大眾!要如何善理財政?政府可以有很多作為或不作為,但請不要以違反誠信的方式來處理財政問題,因為誠信是人類建構法律秩序與道德規範的極重要原則!政府無信不立,政府萬不可失信於民!政府大張旗鼓地失信於民,造成對社會的損害既深且遠! 三、軍公教的退休金,為法律明訂的財產,如同各種法律及契約,皆保障各種各項的財產,執政當局企圖減損任何團體或任何人之財產,可以宣稱根據民意的支持嗎?每個人的財產權與民意有什麼關係?多數人的同意,就可以剝奪少數人的財產嗎?再者,有論者說:政府的財產,就是人民的財產,所以人民當然可以決定如何支用政府財產;這種說法是嚴重的誤解!政府的財產是國家的財產;人民雖是國家的構成要素之一,然政府亦是國家的構成要素,且法理上只有政府機關代表國家,所以國家的財產就是政府的財產,而非人民的財產。人民納稅,交換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如何可說政府的財產還是人民的財產呢?政府機關與人民自然人法人,是完全不同的法律主體,所以軍公教的僱主是代表國家的政府機關,亦非所謂的人民。人民,人民,多少罪惡假汝之名為之!再者,難道人民應該贊同政府不守誠信?若再有人提人民主權之說,殊不知人民主權思想為民主革命時期的革命思想,旨在鼓動人民匯集成革命洪流,其實不適用於憲政法治的社會治理。人民主權其實就是多數人主權,難道多數人可以侵害少數人權益?多數人可以違反最基本的社會法則?三個重點談軍公教退休金 成功大學政治系莊輝濤 一、現在談年金改革,往往把軍公教退休金與勞保年金、農保年金、國民年金等相提並論,其實軍公教退休金與各種年金的性質迥然分別 !軍公教退休金是政府招募軍公教人員時所訂的一種法定權益,並非強制性的社會年金保險。社會年金保險旨在扶困濟弱,故社會年金保險之給付當然甚為有限。其實,大企業為了吸引人才及保留資深員工,當然也可以訂出招募員工的各項權益,包括資深員工的優惠退休金,這種企業吸引人才的退休金,當然也不是社會年金保險的性質。所以,不論是公部門或私部門,對其招募員工所訂的員工權益,怎能不遵守誠信呢?至於招募時所訂的員工權益有什麼合理不合理的問題呢?要吸引人才,訂出較豐厚的薪資及退休金,有什麼不合理?遵守誠信,給付招募時所訂的退休金,才是公平正義,不遵守誠信,招募時訂一套,退休時不認帳,才是不公不義!軍公教退休制度不是不能改,新的退休制度,請適用在未來招募的新進人員! 二、軍公教退休金基金的設計,本來就不是自給自足的基金,政府本來就負有撥補的給付責任。如果當初設計成自給自足的基金,可以想見,軍公教就要繳甚多領甚少,這種退休制度的招募吸引力如何?軍公教掌控國家的公權力,我們需要怎麼樣素質的公權力人員?所以,論者不要再說基金會破產,所以沒辦法守誠信!政府有撥補的義務,基金怎麼會破產?其實政府設計勞保年金基金、農保年金基金時,也沒有設計成自給自足的基金,政府也承擔了撥補的責任。強制社會年金保險,尚且如此,何況是政府招募公權力人員時所設計的退休金基金!所以,只有政府如何善理財政的問題,沒有退休金與年金基金破產的問題,請執政當局莫要誤導社會大眾!要如何善理財政?政府可以有很多作為或不作為,但請不要以違反誠信的方式來處理財政問題,因為誠信是人類建構法律秩序與道德規範的極重要原則!政府無信不立,政府萬不可失信於民!政府大張旗鼓地失信於民,造成對社會的損害既深且遠! 三、軍公教的退休金,為法律明訂的財產,如同各種法律及契約,皆保障各種各項的財產,執政當局企圖減損任何團體或任何人之財產,可以宣稱根據民意的支持嗎?每個人的財產權與民意有什麼關係?多數人的同意,就可以剝奪少數人的財產嗎?再者,有論者說:政府的財產,就是人民的財產,所以人民當然可以決定如何支用政府財產;這種說法是嚴重的誤解!政府的財產是國家的財產;人民雖是國家的構成要素之一,然政府亦是國家的構成要素,且法理上只有政府機關代表國家,所以國家的財產就是政府的財產,而非人民的財產。人民納稅,交換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如何可說政府的財產還是人民的財產呢?政府機關與人民自然人法人,是完全不同的法律主體,所以軍公教的僱主是代表國家的政府機關,亦非所謂的人民。人民,人民,多少罪惡假汝之名為之!再者,難道人民應該贊同政府不守誠信?若再有人提人民主權之說,殊不知人民主權思想為民主革命時期的革命思想,旨在鼓動人民匯集成革命洪流,其實不適用於憲政法治的社會治理。人民主權其實就是多數人主權,難道多數人可以侵害少數人權益?多數人可以違反最基本的社會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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