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婚姻法律:離婚後財產將如何分配?

在馬來西亞,離婚的方式有兩種:「協議離婚」及「訴訟離婚」。

簡單而言,「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在自願的情況下同意離婚;

若夫妻任何一方不同意離婚,另一方只能以「訴訟離婚」終止婚姻關係。

單方面申請離婚,原因必須是婚姻破裂至無可挽救

申請人必須符合其中一項情況:

1.答辯人與人通姦;

2.答辯人行為無理;

3.申請離婚時申請人已經被離棄至少兩年;

4.申請離婚時至少已分居了兩年。

當夫妻關係已經出現無可挽回的裂痕,正打算離婚時,

才發現管錢的一方已悄悄轉移財產與銀行戶口的存款,那麼還追得回來嗎?

有人會問說可以報警抓人嗎?

答案是不行。因為彼此還是夫妻關係,警方也不會受理。

如果離婚前沒有到銀行辦理相關手續,被轉走的錢很難追討回來。

如果結婚時,房產登記於另一半名下,離婚時同樣也很難討回來。

如果真的想要討回,可能需要通過法律途徑向法庭提出申請合理的財產分配。

根據馬來 西亞法律規定,申請離婚3年內,

如有任何財產轉換是可以追溯回來的,

只要你知道老公名下有什麼產業,假如他賣掉了,還是可以要求分這筆錢。

老婆提告老公通姦並訴訟離婚時,法律上有權分男方財產。

可是當角色互換時,又該怎麼分?

老公被戴綠帽的話,可以提告第三者求償,但是通姦罪不至於坐牢。

至於法官在分配財產時,通常不會考量雙方的行為舉止,而是以雙方的婚姻付出婚姻長短、有無孩子等為考量。

根據馬來西亞的法律,爸爸只需供養小孩至18歲,

如果老婆有工作能力,比較難爭取到贍養費;

如果老婆沒有工作能力,不能夠自理,

丈夫有責任養太太,直至女方再婚或擁有新的伴侶為止;

外遇的妻子,無法分到贍養費。

如果女方的經濟實力比男方強,馬來西亞法律闡明,

男方不得向女方要求贍養費,除非男方在身體上或精神上有殘疾。

關於撫養權,則以孩子的最大利益為出發點,

主要看誰是主要的照顧者、孩子跟誰比較好、誰可以為孩子樹立一個好榜樣等等。

如果妻子的財務薄弱,在撫養 權的爭奪上,也不一定會處於下風,

可以向法庭提出要求男方付贍養費幫忙撫養孩子,

可是主要還是媽媽照顧小孩,並有小孩主要的決定權。

如果孩子的年齡小過七歲,法官將假設孩子的母親比較適合擁有撫養權,

除非孩子的父親可以證明或推翻這個假設

女方可以分男方財產,在公平與平等的原則下,

男方也可以申請分走女方一半財產的權利。可是這一種情況並不常見。

為了達到真正公平合法的財產分配,法官會把雙方所有資產集中起來,

但是法官不會魯莽將所有財產按一半切割,而是會考量婚姻長短、

雙方的金錢或非金錢奉獻等,以及小孩的需求。

如欲申請離婚,根據大馬法律,結婚兩年後才可以申請離婚,

除非有很特殊艱難的情況,兩年內離婚需特別向法庭提出申請,

並且說服法官同意你的離婚申請。

如果婚姻時間很短,又沒有孩子,通常很難分走另一半的財產,

根據合理的考量,比較合理的情況是雙方各走各路。

由於婚姻太短,沒有小孩,還想分另一半 的財產時,

法官會問你作為妻子有什麼奉獻;如果結婚幾十年,結婚時老公什麼都沒有,

雙方努力為家打拚,到人老珠黃才被老公拋棄,分一半財產也屬合情合法;

如果婚姻不長不短,可以分一部分,卻很難分一半。

有無孩子也是決定性因素,在一般情況下,如果是老公的婚外情導致婚姻破裂,

老公必須維持太太與孩子的日後生活。

而如果老婆有婚外情導致婚姻的破裂,老婆必須負上法律責任,

不得要求丈夫的贍養費,並且有責任共同撫養小孩。

所謂的金錢與非金錢奉獻,打個比方,房子可能登記在老公名下,

可是老婆有幫忙供屋子或給雜費;或是女人離開職場回歸家庭,

作為一個母親與妻子,你為家庭付出了多少,

沒有出去工作賺錢,可是被視為為這個家庭的犧牲,這些都是法官的考量因素。

財產,可粗略分為夫妻共同的財產與夫妻個人所有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有薪水、獎金;公積金(EPF);

銀行戶口存款;房子與產業;股票與基金;俱樂部會員籍。

夫妻個人所有的財產,指的是夫妻一方的財產,

包括夫妻一方在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

例如父母所贈予,按法律規定在離婚時,不予分割。

1.一方的婚前財產:該部分財產與結婚行為無關。

根據大馬婚姻法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結婚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2.贈予或繼承合同中,只歸一方所有的財產。

實際生活中,因夫妻生活的共同性,一般都對共同財產不是很明確,

在離婚時,往往造成一方轉移或隱匿所得收入,而對方無法得知或追查,導致在分割時無法平等均分。

以上部分資訊,源自東方日報 - WHKAN律師事務所的「離婚律師」林思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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