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婚姻法律:離婚後財產將如何分配?
在馬來西亞,離婚的方式有兩種:「協議離婚」及「訴訟離婚」。
簡單而言,「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在自願的情況下同意離婚;
若夫妻任何一方不同意離婚,另一方只能以「訴訟離婚」終止婚姻關係。
單方面申請離婚,原因必須是婚姻破裂至無可挽救。
申請人必須符合其中一項情況:
1.答辯人與人通姦;
2.答辯人行為無理;
3.申請離婚時申請人已經被離棄至少兩年;
4.申請離婚時至少已分居了兩年。
當夫妻關係已經出現無可挽回的裂痕,正打算離婚時,
才發現管錢的一方已悄悄轉移財產與銀行戶口的存款,那麼還追得回來嗎?
有人會問說可以報警抓人嗎?
答案是不行。因為彼此還是夫妻關係,警方也不會受理。
如果離婚前沒有到銀行辦理相關手續,被轉走的錢很難追討回來。
如果結婚時,房產登記於另一半名下,離婚時同樣也很難討回來。
如果真的想要討回,可能需要通過法律途徑向法庭提出申請合理的財產分配。
根據馬來 西亞法律規定,申請離婚3年內,
如有任何財產轉換是可以追溯回來的,
只要你知道老公名下有什麼產業,假如他賣掉了,還是可以要求分這筆錢。
老婆提告老公通姦並訴訟離婚時,法律上有權分男方財產。
可是當角色互換時,又該怎麼分?
老公被戴綠帽的話,可以提告第三者求償,但是通姦罪不至於坐牢。
至於法官在分配財產時,通常不會考量雙方的行為舉止,而是以雙方的婚姻付出、婚姻長短、有無孩子等為考量。
根據馬來西亞的法律,爸爸只需供養小孩至18歲,
如果老婆有工作能力,比較難爭取到贍養費;
如果老婆沒有工作能力,不能夠自理,
丈夫有責任養太太,直至女方再婚或擁有新的伴侶為止;
外遇的妻子,無法分到贍養費。
如果女方的經濟實力比男方強,馬來西亞法律闡明,
男方不得向女方要求贍養費,除非男方在身體上或精神上有殘疾。
關於撫養權,則以孩子的最大利益為出發點,
主要看誰是主要的照顧者、孩子跟誰比較好、誰可以為孩子樹立一個好榜樣等等。
如果妻子的財務薄弱,在撫養 權的爭奪上,也不一定會處於下風,
可以向法庭提出要求男方付贍養費幫忙撫養孩子,
可是主要還是媽媽照顧小孩,並有小孩主要的決定權。
如果孩子的年齡小過七歲,法官將假設孩子的母親比較適合擁有撫養權,
除非孩子的父親可以證明或推翻這個假設
女方可以分男方財產,在公平與平等的原則下,
男方也可以申請分走女方一半財產的權利。可是這一種情況並不常見。
為了達到真正公平合法的財產分配,法官會把雙方所有資產集中起來,
但是法官不會魯莽將所有財產按一半切割,而是會考量婚姻長短、
雙方的金錢或非金錢奉獻等,以及小孩的需求。
如欲申請離婚,根據大馬法律,結婚兩年後才可以申請離婚,
除非有很特殊艱難的情況,兩年內離婚需特別向法庭提出申請,
並且說服法官同意你的離婚申請。
如果婚姻時間很短,又沒有孩子,通常很難分走另一半的財產,
根據合理的考量,比較合理的情況是雙方各走各路。
由於婚姻太短,沒有小孩,還想分另一半 的財產時,
法官會問你作為妻子有什麼奉獻;如果結婚幾十年,結婚時老公什麼都沒有,
雙方努力為家打拚,到人老珠黃才被老公拋棄,分一半財產也屬合情合法;
如果婚姻不長不短,可以分一部分,卻很難分一半。
有無孩子也是決定性因素,在一般情況下,如果是老公的婚外情導致婚姻破裂,
老公必須維持太太與孩子的日後生活。
而如果老婆有婚外情導致婚姻的破裂,老婆必須負上法律責任,
不得要求丈夫的贍養費,並且有責任共同撫養小孩。
所謂的金錢與非金錢奉獻,打個比方,房子可能登記在老公名下,
可是老婆有幫忙供屋子或給雜費;或是女人離開職場回歸家庭,
作為一個母親與妻子,你為家庭付出了多少,
沒有出去工作賺錢,可是被視為為這個家庭的犧牲,這些都是法官的考量因素。
財產,可粗略分為夫妻共同的財產與夫妻個人所有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有薪水、獎金;公積金(EPF);
銀行戶口存款;房子與產業;股票與基金;俱樂部會員籍。
夫妻個人所有的財產,指的是夫妻一方的財產,
包括夫妻一方在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
例如父母所贈予,按法律規定在離婚時,不予分割。
1.一方的婚前財產:該部分財產與結婚行為無關。
根據大馬婚姻法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結婚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2.贈予或繼承合同中,只歸一方所有的財產。
實際生活中,因夫妻生活的共同性,一般都對共同財產不是很明確,
在離婚時,往往造成一方轉移或隱匿所得收入,而對方無法得知或追查,導致在分割時無法平等均分。
以上部分資訊,源自東方日報 - WHKAN律師事務所的「離婚律師」林思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