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在台北世大運開幕式毆傷萬華分局巡佐劉金銓的退伍軍人顏才仁,21日遭北檢聲請羈押禁見,北院裁定1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檢方當庭提抗告。高等法院23日晚間11點多裁定抗告駁回,且不得再抗告。

高院認為,顏才仁否認涉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但此部分犯罪事實,經告訴人、現場值勤員警證述明確,且有現場監視錄影光碟畫面翻攝照片、勘驗筆錄、員警蒐證光碟、診斷證明書、受傷照片等在卷佐證,顏罪嫌重大。

但檢察官抗告書雖認顏才仁是首謀、下手實施強暴脅迫公然聚眾妨害公務、強制罪罪嫌,但查顏才仁是「南台灣護尊嚴求生存」群組的發言人之意,應是該群組的管理者,是否能據此即論斷被告就是公然聚眾以強暴脅迫方式妨害公務的首謀,有疑義。

且依顏才仁陳述,發起此次到台北抗議活動的不是他,顏是否確為首謀,缺乏證據支持。

又另一名男子並非與顏一同攻擊劉金銓,且顏說不認識另名男子,加上無其他證據佐證顏與另名動手者有事前犯意聯絡,難認他與另名男子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壓制顏的員警說「我制伏顏才仁當下,有聞到很刺鼻的味道,但不知道是誰丟煙霧罐」,足見第三名男子丟煙霧罐時,顏已被制伏,丟煙霧罐的人與顏是否有關亦非無疑,兩人也難稱有犯意聯絡。高院認為檢察官證據不充分。

高等法院指出,顏才仁雖涉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但因均是最重本刑有期徒刑3年以下之罪,而顏並無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的情形,台北地院認顏雖然涉犯這些犯罪、嫌疑重大,但不符羈押要件而駁回檢察官聲請,命被告具保及限制住居,尚無不當。

高院並指,「檢察官徒憑己見,提起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警方調查,毆打萬華分局巡佐劉金銓的黑衣人是高雄鳥松退伍軍人李彧彬(56歲),萬華警方與刑事局昨晚南下鳥松,李自願北上說明。李彧彬在警詢時表示,和顏才仁都是「南區抗爭」的一員,世大運開幕日北上參加反年改抗爭活動,當晚看到海軍陸戰隊的學長顏才仁被警方勒住,心急如焚,才會上前揮上一拳,打了警察。

涉嫌丟擲兩顆煙霧罐的是空軍退伍少校陳進添,被警方依強制罪、妨害公務和恐嚇公眾等罪嫌送辦。

▲警方調查,男子李彧彬(黑衣者)在巡佐劉金銓與顏才仁拉扯時,出手揍劉眼睛。

▲台北地院諭知顏才仁(深藍衣者)1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檢方抗告,高院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