蝶戀花旅行社旗下遊覽車在今年2月發生翻覆事故,造成33死、11傷,4日檢方指出,案件為司機因疲勞駕駛而未減速以致肇事,由於肇事者已亡故,不予起訴;蝶戀花旅行社負責人周比蒼、周繼弘、友力通運公司負責人黃河清、黃鳳珠等人涉嫌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由於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

檢察官將家屬質疑部分,總共分為車體結構、驗車部分、保養紀錄、煞車系統、輪胎胎紋,都符合公路總局所規範的標準,另外肇事原因部分,檢方委託逢甲大學對於彎道分析「臨界速度」,以相同的遊覽車,將事故彎道分成4段,第1階段超過64.71就會翻車,而駕駛康育薫超速開98公里,第2階段是臨界時速是73.04公里,就會產生一個輪子翹起來的「側滑效應」,而駕駛在事故前一刻時速是79公里,是事故的肇事主因。

至於是否過勞部分,死者家屬與傷者都質疑,蝶戀花公司長時間不讓駕駛請假,而康在事故發生前3天,有休假1天,雖然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的規定,但檢察官認為,基於偵辦刑事案件中,不能憑藉個人情感好惡,或滿足社會大眾知道得情感而刻意疏忽對被告有利之處,就所調查搜集的證據過度評價,須依照證據法則給予公平、適當的評價。

檢察官認為,連續出勤、超時駕車以致恍神疏忽而未減速,可能是原因失一,非唯一必然的原因,車上傷者作證時也指出,康的駕駛過程尚稱平穩,無異常之處,對照行車記錄器也是如此,難以認定疲勞駕駛是肇事原因之一,因而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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