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左營軍港金江艦去年7月1日上午8時14分發生雄三飛彈誤射事件,擊中在澎湖海域的翔利昇號漁船,造成船長黃文忠當場死亡、3名船員受傷。涉及誤射事件的3名士官遭檢方以廢弛職務、業務過失致死等罪起訴。高雄地院30日上午宣判,誤射飛彈的3人皆以《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判刑,中士高嘉俊被判刑1年半、兵器長許博為判刑1年2月、射控士官長陳銘修則判刑2年,全案可上訴。雄三飛彈造價高達1億,另賠償被害人及其遺族新台幣3000多萬,此等花費全由民眾買單。
高雄地方法院判決認為,涉案3名士官的行為和被害人黃文忠死亡及飛彈毀損有高度相關,同時觸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及《過失毀損供作戰用武器彈藥罪》,又因被告3人分別是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合併從重依《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判刑。由於此案涉及國防機密,並不會公開審判,宣判後高院已公布判決書。
飛彈測考僅需1枚飛彈 許博為交4支火線接頭
依照高雄地方檢察署調查結果,海軍「金江艦」去年7月1日上午在左營軍港準備執行年度「甲操」測驗,飛彈中士高嘉駿因要進行艦測,預計在正式上場前再演練一遍程序。根據檢方調查結果發現,當天甲級操演只需模擬1顆飛彈,但對負責火線監督保管的兵器長許博為,卻將艦上所有火線都交給射控士官長陳銘修,讓陳銘修將艦上4枚雄三飛彈全數接上火線,許博為也未遵守規定,監督陳銘修遵守安全作業程序,更在系統處於「作戰模式」的狀態下離開位置,檢方認為有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嫌。
高雄地院指出,許博為理應知悉當日甲操測考實施攻船飛彈演練之測考項目,僅需模擬發射1枚飛彈,且艦上僅有2具「測試訓練器」(即TTS)可供測試,故於測試與完成備便時,至多僅需使用2支火線安全接頭,竟疏未注意而逕予同意陳銘修之請求,一次交付4支火線安全接頭,任由陳銘修將該4支火線安全接頭全數接上艦上之4枚雄風三型飛彈繼續操作。
陳銘修擅自離開戰情室5至7分鐘 獨留高嘉駿練習飛彈發射
高雄地院表示,而陳銘修明知金江艦上僅配備有2具TTS,甲操測考當日艦上之第3號及第4號雄三飛彈並未裝有TTS,但其自許博為處領取4支火線安全接頭後,即指示下屬將該等火線安全接頭全數連接在雄三飛彈上,且在其完成飛彈迴路測試後,疏未注意飛彈操控系統仍持續設置在「作戰模式」下,並未轉換成「訓練模式」,並擅自離開戰情室達5至7分鐘之久,獨留射控下士高嘉駿1人在戰情室內,任由其在飛彈操控系統為「作戰模式」狀態下練習飛彈發射操作程序。
高嘉駿誤選發射模式為「雙發模式」
高雄地院表示,高嘉駿則是未注意當時系統仍在作戰模式,且飛彈已經接上火線,又誤選發射模式為第1、3號飛彈的「雙發模式」,導致沒有TTS阻擋,處於實彈狀態的3號飛彈發射,該枚飛彈抵達澎湖附近海域後,鎖定「翔利昇」號漁船,貫穿「翔利昇」號漁船駕駛室,致使駕駛座上之黃文忠船長當場死亡,並致當時正於住艙睡覺之船長兒子黃明泉、菲律賓籍及越南籍漁工等人分別受有傷害,該枚飛彈則落入澎湖海域而損壞、喪失原有武器效用。
高雄地院指出,因考量被告3人之職務上之輕忽行為造成被害人黃文忠傷重致死及1枚雄三飛彈喪失原有之武器效用,又國防部已賠償被害人及其遺族新台幣3000多萬元,且被毀損之雄三飛彈造價昂貴,此等巨額賠償及飛彈毀損之花費均屬民脂民膏,竟因被告3人一時過失行為致無端耗用,而被告3人迄今並無分攤任何賠償款項,及其等之犯後態度、素行、動機、過失程度高低等一切情狀,認被告許博為應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被告陳銘修應判處有期徒刑2年、被告高嘉駿應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