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網用YouTube看免費影片,是很多現代人都會做的事,大多人會為了方便之後重看影片,而將影片加入播放清單,沒想到卻遭電影代理商提告,而且被告的民眾為了不想惹上官司,都會選擇用金錢和代理商和解。

單純觀看也會觸法嗎?

對於這種狀況,智慧財產局認為民眾只是單純觀看並不違法,也無須付錢給代理商,而目前全台類似案例至少上百件,不少人都花了冤枉錢。 民眾用YouTube觀看免費影片,並將影片加入播放清單,卻遭影片代理商提起違反著作權法的告訴,以此狀況而言,民眾只是單純在YouTube網站上瀏覽影片,並沒有涉及「重製」、「公開傳輸」之利用著作行為,所以不會有侵害著作財產權的問題。

關於線上的這些法律知識,你懂多少?

何謂「重製」及「公開傳輸」?

「重製」指的是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在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簡單說「重製就是「拷貝」的行為,也就是將原本完整的著作複製一份或多份。

例如:影印出版書籍、拷貝DVD或CD(盜版)、將電視節目錄影、將他人演講錄音等等。

「公開傳輸」指的是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例如:例如在YouTube平台上傳歌手的MV、或在網路上向大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放在網路上供大家下載的foxy、百度音樂等)。

何謂「對他人著作權之合理使用」? 著作財產權的使用,並非非著作權人都不能使用,基本上一般人在合理範圍內使用使用著作,不構成侵害著作權,但是法律就何謂合理使用並沒有明確規範定義或要件,可以透過下列「一切情狀」的四項標準做認定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巿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例如:非營利性目的從網路上下載許多篇文章供自行研究,基於資訊流通自由,會被認為是「合理使用」;反之,從網路上下載多首 MP3音樂檔案供私下欣賞,這樣的使用結果會導致民眾不買正版CD,嚴重影響 CD的銷售量,而被認為非「合理使用」,則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依前面所述,民眾單純用YouTube平台觀看電影或聽音樂並不會觸犯著作權法,但如果民眾將侵權或盜版的影片或音樂上傳至YouTube時,因上傳者上傳的行為涉有重製及公開傳輸,如未獲授權或同意,就會有侵害著作財產權的問題,這種情況是屬於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重製物,最重可處3年徒刑,併科75萬元罰金。

現代網路資訊流通方便,網友常會透過網路平台或部落格分享資訊或心得,因此關於著作權的爭議層出不窮,稍不謹慎就會有觸犯著作權法之虞,提醒網友在轉載文章和照片時,盡量取得著作權人之授權及同意,切勿隨意轉載,以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