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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今日二、三讀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台灣戒嚴時期政治受難者關懷協會榮譽理事長蔡寬裕表示,雖然他們政治犯都拿到恢復名譽證書,但法務部、國防部認定這僅是行政處分,不能超越軍法審判,拒絕反還沒收的財產;原來法律上,政府還是定他們有罪的。

蔡寬裕今日一早就到立法院瞭解促轉條例的立法進度。對於國民黨說,他們也有做轉型正義,

蔡寬裕說,這些都是做半套。

他舉反還政治犯遭沒收的財產為例說,「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四條為例說,戒嚴時期受軍事審判者,遭沒收之財產,「於受無罪判決確定後」,得請求發還。

不過,解嚴後,國安法禁止他們向一般法院提出上訴。因此,但他們依據228賠償條例、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領到賠償金,拿回復名譽證書,主張無罪時,但法務部、國防部卻在立院主張,該補償條例僅是行政處分;他們說,軍事審判是司法的一部份,不能用行政處分來推翻司法判決。換句話說,政府就是認為補償條例、補場條及權利回復條例裡的無罪判決是假的,也就是他們現在還是有罪,並沒有平反。

對於軍事審判遭沒收財產者,蔡寬裕說,過去大部分都被判處死刑。但也有一些少數案件,如與施明德當年同案的郭哲雄,他18歲被以懲治叛亂條例二條一判處12年;他父親給他的高雄市大勇路上的兩棟房子也被沒收。

蔡寬裕說,賠償條例的上限就是死刑6百萬元;受徒刑者最高僅能領590萬元;他領了460萬賠償;換句話說,2棟房子僅領到130萬元。當時這兩棟房子是他當醫生的父親在高雄最熱鬧地區買的。

他說,在177件賠償申請裡,僅有9件提出財產賠償;其他的人寧可不提,「你2百萬要跟我買個廁所或柱子」?

蔡寬裕說,國防部、法務部的講法,才讓他們這些以為已經「恢復名譽」的受難者,緩然大悟原來還是「背負前科」。原來這張總統具名的恢復名譽證書,法律上並沒有效果,政府部門並不承認這是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