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東油脂生產的「乳瑪琳」,因使用過期原料,遭停業3個月。(圖/資料照/記者嚴云岑攝)


記者嚴云岑/台北報導


食藥署今(21)日首次訂出違反食安法情節重大的認定原則,適用範圍橫跨逾期食品、農藥、動物用藥殘留超標、原子塵污染超過容許量等,只要產品銷售額達1000萬以上,可令業者停業一段時間;超過3000萬者,可令其歇業或廢止公司工廠登記,最快1年後才能再申請營業。


今年食安事件頻傳,共有11件食品業者遭勒令停業,其中不乏大廠牌,像是遠東油脂生產的「乳瑪琳」,因使用過期原料,遭停業3個月;老牌食品公司裕榮生產的「蝦味先」,也因使用過期原料,遭停業6個月;維格餅家的也因涉嫌竄改有效期限,遭停業2周。


食藥署北區管理中心科長傅映先表示,過去食安事件發生時,並未針對「重大情節」訂定規範,讓衛生局在裁罰時無法統一標準,此次以銷售額做區分,輔以是否為故意違規、違法所得利益加以判斷,若為累犯,就算銷售額未達1000萬,也會加重懲處。


此次公告規定,違法產品銷售額達1000萬以上,或產品導致人體健康實害,可令業者即起停業一段時間;銷售額達3000萬以上,或產品致人於死,即可令業者費者公司工廠登記,最快1年年後才能申請營業。除了勒令停業外,還可依法處6萬至2億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