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方法院外觀。(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中地方法院首次以《組織犯罪條例》開鍘詐騙集團車手,將曾姓男子等4人分別依詐欺罪和組織犯罪條例判處2年6月至5年不等徒刑,且執行前需要強制工作3年,沒收犯罪所得。
判決指出,2017年5月14日晚間,曾姓男子(25歲)在臉書上看到一則「輕鬆工作、薪水高、可晚上兼差」的廣告,透過臉書向暱稱「細漢仔」的男子聯繫後,隔天就與朋友古姓(31歲)、黃姓(23歲)和蘇姓(29歲)男子一起加入詐騙集團,由「細漢仔」指揮提領現金,以提領金額的1%當作報酬。
該詐騙集團陸續詐騙39名被害人,一共得手319萬9000元新台幣。曾姓男子取得人頭帳戶金融卡後,將「細漢仔」的領款指示透過微信通訊軟體轉告古、黃、蘇等人,3人依指示取款後統一交給曾男,曾男再依指示將前放在指定地點,或是交給「細漢仔」指定的對象。
被害人報案後,警方清查提款地點附近的監視器畫面,於同年5月26日將曾男等4人拘提,4人皆坦承到提款機幫詐騙集團提領贓款,台中地檢署偵查起訴。
台中地院審理後,依2017年4月21生效的修正後組織犯罪條例和加重詐欺罪嫌判決,曾男犯21罪行,判5年、犯罪所得3.3萬元沒收;古男犯9罪,判3年、犯罪所得9000元沒收;黃男犯5罪,判2年6月、犯罪所得1.9萬元沒收;蘇男犯13罪,判4年、犯罪所得5500元沒收,且4人執行前應先入適當工作場所強制工作3年。
根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規定,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最高可處10年有期徒刑,參與者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應於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間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