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寶推事庭今日宣判,“金寶虐狗案”的兩名被告分別罰款7800令吉及監禁7天,如果無法繳交罰款,將以監禁一年代替。

歐順發出庭時以雙手遮臉。(圖:星洲日報)

(霹靂‧金寶2日訊)金寶推事庭今日宣判,“金寶虐狗案”的兩名被告分別罰款7800令吉及監禁7天,如果無法繳交罰款,將以監禁一年代替。

兩名被告較後由家人代為繳交罰款。

狗綁摩哆拖行2.3公裡

被 告黃庭勇(66歲,譯音)及歐順發(65歲,譯音)被控於2016年11月11日上午11時,在金寶峇都西那路用鐵鏈將狗只綁在摩哆車後面,並拖行長達 2.3公裡,導致狗只重傷並於隔日死亡,抵觸1953年動物法令第44(1)(d)條文,一旦罪名成立,可面對最高5萬令吉罰款或最高監禁一年或兩者兼 施。

兩名被告今日在家人陪同下抵達推事庭聆聽判決。

被告的辯護律師沙裡佔佐漢在求情時說,由於兩名被告皆已年邁,有高血壓等病症,同時是初犯,目前也已知錯,日後將不會再犯同樣的錯誤,希望推事能以罰款代替監禁。

檢控官副檢察司溫國正則說,由於這起案件對社會造成負面影響,同時辯方律師提出的理由,也不能作為判決案件時的依據,因此希望推事能針對案件作出合理判決。

推事努魯愛依雅在聆聽雙方辯詞後,作出上述判決。

黃庭勇以布遮起頭和臉。(圖:星洲日報)

援引舊法令提控致重審

兩名被告在2016年11月29日在動物法令第44(1)(d)條文下首度被控上金寶推事庭,當時他們俯首認罪,推事判罰款200令吉和監禁1個月,他們不滿裁決,向怡保高庭提出上訴。

怡保高庭法官過後發現兩名上訴人當時被控時,時任副檢察司援引的是未經修改的動物法令條文,而時任金寶推事也沒發現這點和作出判罰,因此諭令退回給金寶推事庭重新審訊。

未經修改過的動物法令第44(1)(d)條文,其刑罰為罰款最高200令吉或監禁最高6個月或兩者兼施,2013年修改後的條文刑罰,是罰款最高5萬令吉或監禁最高1年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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