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在台北市第二殯儀館內,羅小姐望著冰櫃中已經發黑的亡夫遺體,不禁悲從中來、潸然淚下,難過地喃喃自語:「三年了!我不過是依亡夫的遺願要將其土葬,沒想到卻與繼子爭搶大體造成家庭失和,甚至還因公務人員洩密,被台北地院重判,讓他的下葬之日遙遙無期!」
羅女認為,繼子平時很少與父母同住,丈夫在台大醫院臥病時,也幾乎都由她照顧服侍,所有的醫療費用也是她負擔;連死亡時的喪葬費,也未見兒子幫忙,但他卻在丈夫即將下葬之際出來爭搶遺體,顯然是覬覦父親的龐大遺產。雙方在多場民、刑事官司中言詞交鋒,展開激烈攻防。
會引爆羅女和繼子爭搶丈夫遺體,造成家庭失和的源頭,就出在台北市殯葬處的《臺北市市立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辦法》規定:「先登記成為申請人,就有大體的處理權。」完全未考慮民眾家庭的各種狀況,竟以「先申請先贏」的方式來處理遺體,以致許多民眾都得假扣押遺體打官司,浪費司法資源。
羅女為此曾向立委張麗善、台北市議員吳志剛陳情,二位民代介入後發現,不僅是台北市殯葬處,全國各縣市的殯葬機關都認定僅有申請人才能處理往生者後事。吳志剛曾為羅女之事質詢台北市長柯文哲和民政局長藍世聰,市長和局長均認為此規定違背人性,並允諾要修正這個不合理的自治條例,但迄今已過年餘,仍然毫無下文。
張麗善認為,這種規定不但不合情理,更悖離《憲法》中保障的「人性尊嚴」,必須修法訂定親屬處理大體的法定順位,若這項不合理的規定不修改,類似的「搶屍大戰」恐怕將層出不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