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昨日表示,如果勞工被資遣,沒有休完的假、特休假以及遞延的特休假,經過「勞資協商」屬於資遣日前六個月內的,應該列入基本工資計算。

為瞭解釋勞動基準法修正案的疑惑,勞動部更新了常見的Q&A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謝倩蒨受訪時表示,這次更新的有兩題疑義:

特休假的遞延能不能約定一年之內的期限呢?(例如三個月或六個月);期限到期還是沒休完的話,能不能再遞延?

遞延但還是沒休完的特休假,工資該不該、該如何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圖翻攝自網路)

謝倩蒨解釋,如果勞工甲107年度有14天特休,到了當年年底終結時還有10天沒休,經過「與僱主協商合意」後,十天的特休可以約定全數遞延,例如遞延三個月。到了108年3月31日,仍有幾天特休沒休完的時候,有兩條路可以走:

依法結清工資

勞雇雙方協商再次遞延,但遞延期間不得超過108年12月31日

如果勞工甲在108年4月1日被解僱了,但仍有五天屬於107年度的「遞延特休假」還沒休完,其平均工資計算的期間,須從3月31日往回推六個月,到107年10月1日。

而這五天的特休工資,屬於原本107年度沒有休假的工作所得;究竟多少未休日是屬於往前推半年到當年度結束(107年10月31日~107年12月31日)之間,需要算入平均工資總額的計算期間,由勞雇雙方協議商定。至於不是遞延的特休假部分,謝倩蒨指出,也按照同樣邏輯處理。

簡而言之,

沒休完的特休假要在一年內遞延多久

或者乾脆發放工資

以及離職前半年剩下多少特休假的薪資計算

這兩件事全都要勞資協商喔~你們自己溝通啦~

(圖翻攝自網路)

這讓網友超怒der:

「勞部只會協商還會幹嘛」

「協商就是吞下去或離職」

「老闆沒有在協商的」

「總結 都是勞工跟老闆的事 自己解決」

(圖翻攝自網路)

「慣老闆 : 好哦,以後都沒特休,直接補日薪。」

「協你妹,勞資是對等膩」

「看到勞資協商就歸藍趴火 垃圾資進黨」

「什麼都要跟老闆協商自己跟老闆說  那還要勞動部幹嘛」

「勞資協商就是老闆自己決定」

(圖翻攝自網路)

這樣協商完

是不是要到明年底

才能拿到今年特休沒休完的工資惹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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