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英婷/台北報導 立法院臨時會今(25)三讀通過《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案,除了經表決通過民進黨團修正動議,固定污染源總量管制由環保署「會商」經濟部,並「報請行政院核定之」。三讀還通過加強管制移動污染源,出廠10年以上車輛將加嚴排放標準,且排氣檢驗未過或未檢驗,最重可註銷牌照;同時也將劃設「空氣品質維護區」,禁止或限制老舊車輛通行,違者最高可罰6萬元。 ▲表:《空污法》三讀修正通過重點。(整理/李英婷) 《空污法》今下午2時開始進行表決,歷經7小時,終於晚間9時許完成三讀。其中,未來將加強管制「移動污染源」,第36條加嚴管制出廠10年以上交通工具的排放標準;且第80條強制要求必須定期檢驗,不論是否為出廠10年以上車輛,只要未於檢驗日起1個月內複驗或不合格者,處15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逾應檢驗日起6個月內仍未檢驗或複驗仍不合格者,限期內未改善,處3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再通知、仍未改善則註銷牌照。首當其衝將是103萬輛仍在使用的二行程機車及7.6萬輛的一、二期柴油大貨車。不過,環保署已對外強調,仍會維持「先補助(汰換)、後管制」方式,協助民眾與企業適法。 同時授權各級主管機關得因地制宜劃設「空氣品質維護區」,禁止或限制老舊汽機車通行於維護區,違者可處500元至6萬元罰鍰;並擴大管制對象,未來管制不再僅限交通工具,包括作業機械、船舶、施工機具等移動污染源,皆將納管。 ▲爭議多時的《空污法》,在立院臨時會三讀通過。(圖/記者林敬旻攝) 另,此次修法還加重懲處排放污染物之行為,包括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如工廠,若發生突發事故,負責人未能在1小時內通報縣市主管機關,並致人死亡,最高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之上有期徒刑、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排放污染物「超標」,危害他人生命、身體健康者,可處7年之下有期徒刑、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 而「空污防制基金」過去均由環保署統籌運用,此次修法增訂撥給地方政府的法源依據,除了仍維持原規定,固定污染源所收款項60%撥予所在縣市府;還新增移動污染源所收空污防制費20%撥交該移動污染源使用者「設籍地」或油燃料銷售地;且違反《空污法》的罰鍰所得,也可追繳為空污基金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