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燈泡案今天更審開庭,兇嫌王姓男子一、二審皆判他無期徒刑,案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今天開庭,王姓男子說「有精神疾病符合減刑規定」,律師聲請醫師教授等人鑑定,但檢察官反對。 女童小燈泡民國105年3月遭持刀的兇嫌從後方猛砍頸部當場死亡。一審士林地方法院以不得對精神障礙者判死為由,判處兇嫌無期徒刑。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認定,王姓男子罹患慢性思覺失調症的精神障礙,適用刑法減刑,今年7月初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為降低再犯危險性,命刑後監護5年。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天開庭。王姓男子在庭上表示,「有精神疾病符合減刑規定」,律師聲請醫師教授等人,就司法精神鑑定、假釋處遇、刑法19條減刑等做法律及專業鑑定。
公訴檢察官陳正芬反對5人出任鑑定人,主張並無送請再鑑定的必要。告訴人、小燈泡母親王婉諭未到庭。
王姓男子則對二審判決、是否繼續羈押沒有意見;小燈泡父母委任律師感謝法院給予陳述機會,希望法院繼續羈押王男。
法官訊問後命王姓男子還押,待合議庭評議再做出是否繼續羈押的決定。
小燈泡105年3月突遭持刀的王男從後方猛砍頸部,身首異處當場死亡。士林地方法院一審以不得對精神障礙者判死為由,判處王男無期徒刑,二審也判無期徒刑,但須刑後監護,全案上訴最高法院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