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遭侵權早已屢見不鮮,而大多數都是在未經授權情況下,擅自使用明星的照片來推廣宣傳產品,殊不知侵犯了肖像權,招來了不必要麻煩。日前,香港天王劉德華就狀告了某凈水器公司,稱其公司在產品包裝盒上使用了劉德華的肖像和簽名,甚至還堂而皇之在官網和網店售賣相關「被代言」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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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最讓劉德華生氣的是,他去北京參加活動,在前往活動會場的路上,意外發現這款凈水器的巨幅廣告牌,上面不僅有他偌大的形象照,而且還赫然標註了自己的姓名和簽名。事實上,劉德華壓根就沒有代言過這款凈水器,更沒有授權過任何與之相關的信息。

於是,劉德華全權委託律師狀告了該凈水器公司,在訴訟請求中提出了條件,第一是要求被告公司公開賠禮道歉,第二賠償經濟損失200萬及支付合理維權費用1萬元。按理來說,該公司侵權是鐵證無疑,不由分說的事情,可有趣的就是,該公司辯稱自己沒有侵權,即便真侵犯了劉德華的權利,那也沒有對其造成損失,至於劉德華要求索賠200多萬元,金額過高且毫無事實依據。

雙方辯駁,寸步不讓。而我們都知道,明星遭侵權所提出的索賠金額都是不盡相同,往往會根據明星在行業裡所處的地位,以及在市場被公認的價值,再進行綜合評估考量的,200萬的索賠要求對於劉德華而言已經算是比較低了。

而為了能夠襯托出劉德華在圈內的地位,其代理人竟然拿出張柏芝十三年前肖像權官司舉例,稱張柏芝在2005年起訴過某美容公司,訴求跟劉德華幾乎是一致,也是要求公開道歉和索賠200萬元,最終法院判賠了100萬,成了國內賠償額最大的肖像權糾紛案。

對此,劉德華代理人志得意滿向法院表示稱:「我們認為劉德華先生的藝人能力和水平地位,是高於張柏芝的,我們要求的200萬賠償可以說算是比較低的了!

說到這兒,不知張柏芝看到後會作何感想,即便地位真不如劉德華,那也不至於拿出來作比較,確實有幾分瞧人不起的感覺,試問這種行為也算侵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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