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古代,對於功臣或重臣,皇帝會發給他丹書鐵券,也就是民間俗稱的「免死金牌」,做為攏絡以及承諾平安的工具。

 

不過到了今天的台灣。即使你手段凶殘,只要跟被害人家屬 “和解”,甚至有悔意表現,如抄寫經文 “迴向” 死者,或因小時品性優良 “可教化”。皆有可能表示逞凶之人,付出的代價最高僅到無期徒刑而已,然而我們法律並不是如此規範。

 

今天這報導一出。若確定連當過「風紀股長」都能符合品性優良 “可教化”也。那康樂股長、衛生?縱使高雄地院已發申明 “澄清”,但「殺人免死」已是事實。

 

所謂以刑去刑,尤其是在亂世,只要公平公正公開,用重典是必須的。更何況只是希望政府依法「捍衛人民安全與彰顯正義」而已。如果連善良百姓的安全都保護不了,只拚命 “最大化” 犯罪者的人權,人心跟社會,怎麼能不亂。長此以往,萬一演變成「私刑正義」,後果不可收拾。

 

今天是四月四日婦幼節,在力倡男女平等之餘,更該關心人身安全的保障。一個能生活的安心自在的環境,才是真正民之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