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日(7日)三讀通過《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對於曾經核定或辦理國家機密但已離、退職人員之出境管制期間,只可延長不能縮短,並針對洩漏或交付國家機密給予大陸、港澳、外國、境外敵對勢力,特別新增加重罰則,最重可判15年有期徒刑。

原本的《國家機密保護法》26條,針對離、退職人員之出境管制期間為三年,並且規定國家機密核定機關得事情形縮短或延長,但修法後刪除「縮短」字眼,只能延長,管制期加總最久可以延長為6年,前正副總統馬英九、吳敦義的三年管制期本來將於今年5月20日到期,未來恐應此項修法導致他們前往中國大陸或出國的計畫受影響。

此外原本《國家機密保護法》32條規定,「洩漏或交付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法後新增,洩漏或交付國家機密給予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預備或陰謀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所洩漏或交付屬絕對機密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換句話說最重可判15年。

原本《國家機密保護法》34條規定,「刺探或收集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法後新增,刺探或收集國家機密給與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刺探或收集屬絕對機密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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