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歲女童離奇死亡:身上30處針孔 母親懷疑孩子遭第三者虐待

紅星新聞 2019-06-04 08:11:59

1日早上7點,一歲半的女童鄧子琳在南寧市第二人民醫院的病房裡,停止了呼吸。

中午,鄧子琳因頭部受傷被送到醫院搶救,彼時已無生命體征。

廣西金桂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屍檢報告上顯示,子琳的死亡原因為特急性特重型顱腦損傷,軀干、四肢及指尖等部位發現30處針孔,頭面部有8處淤青和陳舊性傷口。警方通報稱,這些針孔系在醫院搶救期間留下。

鄧子琳的母親鄧麗紅告訴紅星新聞,子琳死亡前,是交由丈夫的出軌對象、同居女友陸海(化名)單獨照料。孩子出事後,是由陸海將其送往醫院。鄧麗紅說,陸海有兩次單獨看護鄧子琳的經歷。,陸海看護鄧子琳期間,孩子也曾出現意外被送往醫院,根據鄧麗紅提供的南寧市第二人民醫院入院記錄,紅星新聞記者看到,鄧子琳右股骨中斷骨折。

失去孩子的鄧麗紅選擇了報警。2018年9月10日,南寧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書”。

2019年5月31日上午,南寧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偵隊工作人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我們只是作為執行機關,通報依據是檢察院定的。”該工作人員解釋,2018年鄧子琳一案做出不予立案的決定不是刑偵隊決定,是檢察院。

鄧麗紅與丈夫鄧亮(化名)目前在起訴離婚階段,夫妻二人還有一個4歲的大女兒。就大女兒的撫養權,夫妻二人一直在爭奪。

女童離奇死亡

丈夫出軌對象照料期間“滑倒致死”

屍檢發現身上30處針孔

鄧麗紅今年28歲,是兩個女孩的母親。2016年鄧麗紅懷二胎鄧子琳期間,發現丈夫鄧亮與時任廣西南寧某按摩店技師陸海有染。子琳8個月大時,生父鄧亮搬了出去,夫妻分居。

子琳出事地點,是在廣西南寧江南區某出租屋內,這是生父鄧亮與其出軌對象陸海的同居住處。

鄧麗紅告訴紅星新聞記者,鄧亮搬走後,沒有工作的她斷了生活來源,不得不將兩個孩子都交由孩子的爺爺奶奶照顧,自己出去打工掙錢,周末去探望孩子。目前她在南寧市崇左市一宵夜幫工,從深夜工作至凌晨。

2018年7月中旬,孩子奶奶外出一段時間,無法照顧兩個孩子,便將3歲的長女交由孩子的外婆照料,且未經鄧麗紅知曉,私下通知陸海,讓她接走了次女鄧子琳。

↑子琳(右)和姐姐

2018年7月30日晚7點半,鄧麗紅接到丈夫的電話,“鄧子琳正在醫院搶救,快不行了,需要簽病危通知書,你趕緊過來。”電話那頭的鄧麗紅懵了,飛奔到南寧市第二人民醫院。鄧麗紅得知,孩子出事時,是陸海一人在看管,陸海描述,當時鄧子琳滑倒在自己遺留於地板上的尿液上,導致摔傷了頭部。鄧麗紅告訴紅星新聞,到了醫院她看到,女兒鄧子琳戴著呼吸機,她發現女兒額頭三處傷,眼角和眼下也分別有傷痕。

鄧麗紅回憶,簽完病危通知書後不久,孩子生父鄧亮就離開了,“把還在搶救的女兒留給我一個人來守著,當晚小孩心跳停止,搶救了好幾次。”第二天一早,醫院一位參與鄧子琳搶救的醫療工作者來查房時,將鄧麗紅悄悄拉到一邊告訴她,以自己的醫療經驗看來,一歲半的孩子,無論身高體重,摔跤都不足以造成這種不可挽救的局面,事有蹊蹺,建議鄧麗紅報警。報警後,南寧市福建園派出所警察趕到醫院。

1日早上7點,一歲半的鄧子琳停止了呼吸。

南寧市第二人民醫院出具的死亡記錄上顯示,診斷發現除腦部重度損傷,鄧子琳還有肺出血和貧血等症狀。鄧麗紅將孩子的遺體送去做了屍檢。

↑醫院出具的死亡記錄(註:陸海送鄧子琳到醫院時候,將名字錯寫為“鄧仔琳”)

廣西金桂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屍檢報告上顯示,子琳的死亡原因為特急性特重型顱腦損傷,軀干、四肢及指尖等部位發現30處針孔。且屍檢發現子琳生前患上肺炎,報告上寫著:“肺部炎症並出血可以促進或加速其死亡。”

“我問孩子父親,肺炎是怎麼回事,他說是孩子感冒造成的,而孩子奶奶告訴我,‘小三’接走孩子時,孩子很健康,並沒有出現感冒或者貧血。”鄧麗紅不知道,健康活潑的孩子,究竟是什麼時候患上了肺炎和貧血。

蹊蹺的巧合

她兩次與女童獨處

一次骨折另一次死亡

鄧子琳死後,鄧麗紅越發覺得事有蹊蹺,她想起5個月前,鄧子琳也曾被生父接到與陸海同居的出租屋內,“那是‘小三’第一次帶孩子,在與孩子相處一周左右後,孩子因為骨折被送往了醫院。”

在警方做筆錄期間,鄧亮承認,孩子兩次出事期間,都是陸海單獨與孩子相處。

根據鄧麗紅提供的南寧第二人民醫院開具的出院記錄,紅星新聞看到,18年3月29日,鄧子琳入院,被診斷為右股骨中斷骨折,右側小腿出現數個小水泡,同年4月10日出院。“孩子第一次受傷時,醫院檢查發現孩子腿上還有水泡,這些水泡是哪裡來的?”

↑醫院開具的出院記錄

鄧麗紅回憶,孩子第一次骨折時,她曾想到了報警,但在派出所裡坐了許久無人接警,她無奈走開。當時,鄧麗紅被告知,孩子的骨折原因,是 “從沙發上摔下來”。子琳出院以後,繼續由奶奶帶回家照顧。鄧麗紅告訴紅星新聞,她回去看望女兒的時候,曾問大女兒,“去爸爸那裡好玩嗎?”大女兒回答,不好玩,因為“豆豆媽媽(即陸海)打我屁股疼,把我關在廁所,衣服濕濕。媽媽,我不要去爸爸那裡了。”

鄧麗紅說自己曾就此去問生父鄧亮,他告訴鄧麗紅,“小孩子說的話不能信。”

鄧子琳的屍檢報告出來後,鄧麗紅曾找到南寧第二人民醫院參與子琳搶救的兩位醫務工作者,對照屍檢報告中出現的針孔進行了咨詢,兩位醫務工作者告訴鄧麗紅,屍檢報告上,孩子手指指腹、頭部等針孔,是在醫療搶救過程中留下的,但明確否認了孩子遺體上左腳腳底和右大腿上的傷口,系搶救時留下的。

鄧麗紅回憶起在醫院搶救室第一眼看到女兒時,面部有傷口和淤青,“當時我因為太過傷心,沒有想起拍照留存證據,可是後來警方趕到時,為什麼也沒有拍照存證?”

在孩子去世後,鄧麗紅將院方明確過的治療創口,和屍檢報告上顯示的子琳遺體上的創口對比,“排除搶救和之前治療骨折以外的傷痕,子琳身上非治療造成的傷口,總共有11處,這些傷口,到底是哪裡來的?”

針孔謎團

女童母親:警方曾從“小三”家搜出繡花針

醫院:多數針孔系搶救時留下

南寧市第二人民醫院創傷手外科一位醫生在事發後,曾參與了配合警方調查的工作,他告訴紅星新聞,對於鄧子琳身上出現的多處針孔,醫生們認為是在搶救期間,穿刺股溝置管時留下,而肘窩、手腕等處針孔也可能是做靜脈輸液等治療時遺留。

“我個人認為這些部位針孔是虐待留下的可能性不大,因為這幾個部位是在救護時比較常用的部位,如果是非專業人員(扎針)的話,針孔可能不會集中在這些地方。”該醫生說。

對於鄧子琳摔倒致死這一說法,這名醫生稱,通常來講正常摔倒是不會這麼嚴重的,“以小孩的身高體重產生的勢能也就那麼大,所以很難判斷(子琳的死亡)是否系摔跤所致,但也不否認有個例的存在。”但該醫生提到,鄧子琳顱腦損傷,存在對沖傷,“就是摔到頭部前側後部也有損傷,形成加速損傷。”但對於子琳腦部的嚴重傷害,到底是由鈍器打擊造成還是摔倒導致,該醫生稱,應交由法醫來判斷。

鄧麗紅說,她在警方的現場勘察報告中看到,警方在事發後曾從陸海租住房屋出搜出多根繡花針,“我想知道這些繡花針和我孩子身上的針孔,有沒有關聯。”

至於孩子第一次由陸海看護期間骨折時,其腿上出現的水泡,該醫生說不排除水泡是骨折造成的。紅星新聞就此向一名醫療從業者求證,對方稱骨折確有造成身體水泡的可能性。

“扭曲”的親子關系

女童生父拒絕回應

公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

2018年9月10日,南寧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書”,上面寫著:“我局經審查認為暫不存在違法犯罪事實。”同月,鄧麗紅向江南分局再次提交了刑事復議申請;同年10月16日,江南分局維持不予立案決定。

2018年11月9日,江南分局發布通報稱,鄧子琳身上出現的淤青、針眼等痕跡,系當時搶救和前期治療腿部骨折時遺留的痕跡,暫不存在違法犯罪事實。

↑警方通報

2019年4月19日,南寧市人民檢察院出具了一份答復函,上面寫著:“經查,目前沒有證據能夠證實鄧子琳的死亡結果在主觀上存在過失,也沒有證據證實鄧亮對鄧子琳實施了虐待、遺棄行為,該案不符合立案監督條件。”之後,鄧麗紅向江南分局刑偵綜合大隊提出了進行死亡事件現場實驗要求,4月25日收到該單位實驗無法進行的答復。

5月30日,鄧子琳生父鄧亮告訴紅星新聞,他正在尋找“對案件有利”的證據。關於事件發生的原因及細節,鄧亮沒有做出回應。紅星新聞記者多次撥打電話,鄧亮均以工作忙掛斷電話。

5月31日上午,南寧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偵隊工作人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我們只是作為執行機關,通報依據是檢察院定的。”該工作人員解釋,2018年鄧子琳一案做出不予立案的決定不是刑偵隊決定,是檢察院。

同日下午,南寧市人民檢察院控申部工作人員向紅星新聞解釋,“最後的決定是經過我們辦案部門審查後,根據現有證據來做出的。”工作人員說不予立案答復函是辦案部門復查之後,對南寧市江南區公安局的不立案做出的答復。在整個流程中,檢察院會根據現有證據審查,有屍檢報告也會看,“但是就我們現在來說,一般是有比較充分的證據,我們才決定是否立案。如果家屬不服決定,可以繼續向上級走,去申訴。”

對於這樣的結果,鄧麗紅說自己無法接受,她說孩子的屍檢報告上還提到過,遺體上發現多處陳舊性傷痕,“如果說孩子身上的淤青、針眼是搶救時留下,那屍檢報告中提到的陳舊性傷痕是怎麼回事呢?”

此外,鄧麗紅還保存著一段與陸海的錄音,鄧麗紅說,子琳第一次骨折住院期間,陸海曾主動給她打電話,“但電話裡她什麼也不說,我只聽到大女兒的哭聲,我懷疑她是不是故意打來讓我聽大女兒的哭聲。”

當事人律師

所有的“虐童案”都有共性

此案仍存有關鍵疑點

2019年5月底,鄧麗紅聘請女性和兒童權益保護律師萬淼焱成為其代理人,萬淼焱告訴紅星新聞,“幼兒把搞到面目青紫、摔成骨折、摔成顱腦損傷,在現實中並非不可能,但都是極低概率事件。一連串的極低概率事件都發生陸海單獨照看之下,是否一定蘊含著某種必然。”

萬淼焱認為,《法醫學鑑定意見書》僅能確定小子琳的死因是特急性特重型顱腦損傷,也能明確小子琳身上有多處陳舊傷,但無法確定是自傷還是他傷。她分析,“子琳7月30日送到醫院搶救,8月1日醫學死亡,8月3日屍檢,搶救形成的損傷不可能性狀改變成陳舊傷。而孩子奶奶與鄧麗紅的通話錄音、子琳端午節的照片,已經證明頭面部的陳舊性淤傷是在陸海照看期間形成。”

萬淼焱分析,江南區公安分局不予刑事立案的原因,是鄧亮和陸海否認虐待孩子而且沒有潛逃,陸海歐的手機聊天記錄中,沒有發現對小子琳仇視、嫌棄的內容,也沒有出租屋鄰居看到或者聽到過子琳因受虐待而哭鬧。

“而四歲大女兒提出的曾被陸海毆打,卻被警方認為缺乏作證能力而不予採信。”萬淼焱說,在我國刑事訴訟中,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我國並沒有禁止兒童作證,只是要求其證言要與感知能力相適應。四歲大的孩子,對於是否被打、痛不痛是有辨別和感知能力的。”因此,萬淼焱認為鄧麗紅4歲的大女兒所說的話,是可以成為證言的。

萬淼焱認為,警方偵查過程中對關鍵點有所忽視,“既然已從陸海出租屋內查出了繡花針,那是否檢驗過其上面有沒有殘存子琳的血液和DNA?在對陸海歐和鄧亮訊問時,是否採取測謊測試等輔助措施?公安機關是否考慮過由專業機構對子琳的損傷機制進行鑑定?”

萬淼焱說,通過查閱資料,她發現許多“虐童案”都存在共性:1、發案通常較為隱蔽,很少有第三人在場或目擊,嫌疑人往往否認作案。報案者陳述的可靠性往往受到公安機關機關的質疑,導致因無法提供有效證據而認為達不到立案標准而不予及時立案;2、公安機關不主動偵查、搜集證據,或者讓被害兒童及其親屬自己提供或尋找證據,造成案件久拖不決。

“在著名的河南‘情夫虐童案’(即欣怡案)中情夫趙躍飛直到被判處無期徒刑,都沒有承認過虐待小辛怡。而小辛怡母親劉嬌利,也曾否認趙飛躍有虐待行為,在庭審中才良心發現,指認情夫打了孩子。” 而且,小辛怡的母親和情夫在把孩子送到醫院時,也稱是孩子在公園玩耍時不慎跌倒。

“保護兒童和疑罪從無,這兩個刑事司法理念並行不悖,從來不存在孰輕孰重的價值取捨。”萬淼焱說。

紅星新聞記者 沈杏怡 實習生 王婷婷 仝詩蝶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