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好的制度,遇上貪婪的人一樣破功!

法操觀點

政事觀察站2019年5月15日 上午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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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法操司想傳媒

監察院近期因發布前立委陳朝龍案件調查報告,指責高等法院判決不符社會經驗、屬於有罪推定一事,在網路上引發熱烈討論,也讓人開始思考監察院這個組織究竟是在做什麼的。

監察院的定位

在討論監察院的職權問題前,先讓我們來談談究竟監察院在憲法上的地位吧!

相信大家一定都聽過孟德斯鳩跟他著名的學說:「三權分立」吧!所謂的三權分立,指的是把政府的權能拆成「行政」、「立法」、「司法」三個權力,並且分別由不同的機關負責、彼此互相制衡,避免單一機關擁有過大的權力。

但我國並非採取此種三權分立模式,而是採取(挪抬)孫中山提出的「五權分立」架構,將「考試權」、「監察權」另外獨立成兩權。但現在大多數的學者認為,「考試權」實際上就是「行政權」的一部分;而「監察權」其實就是「立法權」的一部分,因此基本上還是在三權分立的架構內,也有人主張應該要讓考試權及監察權回歸行政權及立法權,走向真正的三權分立。

而有關監察權的部分,從組織架構來看,已經從過去由各個省市議會選出監察委員的「間接選舉」模式(憲法第91條參照),演變成現在的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的「提名模式」(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參照)。

另外從監察委員的組成我們也可以發現,原先監察院的組成其實比較偏向是一個「民意機關」,因此在修憲前,我國一共有立法院、監察院及國民大會等3個民意機關,形成「類似」美國的上下議院、日本的參眾議院的多民意機關模式。但是在憲法修正以後,現在的監察院已經不是民意機關了。

監察院的職權有哪些

監察院的職權方面,在憲法修正之後也有了不同。

在憲法第90條中說到,監察院的職權包括了「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4個權利;但在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1項中,「同意權」已經從監察院的職權中刪除,而僅剩下「彈劾」、「糾舉」、「審計」三權。

彈劾權的部分,指的是對公務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所做的「拔官」處置;糾舉權則同樣針對公務人員的違法失職,所先行的停職或其他急速處分;而糾正權則是針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的問題,所做出的糾正。

此外,監察院除了上述這3項權力以外,還可以行使「調查權」,但監察院的調查權究竟是什麼樣的權利呢?目前仍有爭議,大家可以參考我們在《黨產條例釋憲說明會–監察院聲請解釋的條件是什麼?》一文中的說明。

監察院究竟可不可以監督司法機關呢?

監察院究竟可不可以監督司法機關呢?這必須要區分成兩個層次來討論。

首先,是可不可以的問題。基於五權分立而制衡的我國憲法原則,司法權必須受到其他機關的監督。因此監察權在必要的範圍內,應該是可以監督司法權的。這是第一個層次。

但是,監察權對司法權的制衡也不是漫無目的。如果監察院監督的是法官的言行表現,例如法官喝花酒、法官利用上班時間招妓、收賄等等,應該是可以進行監督的。但是,如果今天監察權的行使是針對「審判權的核心事項」,例如法官的認事用法、法律見解等等,則不適宜行使監察權,否則就會出現監察權凌駕於司法權的問題。

監察院究竟該不該存在?

監察院究竟該不該存在,是一直以來都有的問題,而現在也是開始思考這個問題的時候了。

首先,監察院的監察權其實是從立法權分割出來的,而過去監察權也確實類似於一個和立法院類似的民意機關。在修憲以後,監察權已經不再是民意機關,而同時從他國的經驗來看,立法權又可以涵括監察院的職權,也可省去思考監察院可不可以監督立法委員的問題理論上有沒有必要再多一個監察院,是我們可以思考的。

其次,我們目前的監察院的職權行使是透過監察法,但是監察法的最後一次修正是在1992年,也就是26年前,有些條文的一句甚至已經不存在,例如監察法第5條提到的「憲法增修條文第15條」就不在憲法增修條文裡。而現在監察院的職權行使,反而是透過監察法施行細則在規範。這種以監察院自己訂的「行政規則」來解釋已經不合時宜的「法律」的立法模式究竟好不好呢?也值得我們思考。

但是,不論要不要留下監察院,因為監察院的職權是以憲法規定的,所以如果我們想要把監察院拔掉、或更改監察院的職權範圍,勢必得走到修改憲法這一條路,那又一定會是一起大工程。究竟未來監察院何去何從,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吧!

聯絡作者:動態骷髏 文章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