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校長管中閔因任職政務官期間為媒體撰寫評論,遭監察院以違法兼職彈劾,公懲會認定他違反公務員懲戒法,今天將管中閔判決申誡處分確定。

 

管中閔在辯論庭時引用多位媒體人的評論,指稱「上至總統」也曾接受媒體邀稿寫社論,但沒具體指名哪位總統,他說自己只是接受邀稿投稿,刊登與否是周刊決定,他也沒有跟周刊約定稿費,與國發會的工作無關。

 

管還說,監察院故意隱匿行政院對他有利的證詞來「入罪」,他痛批監院憑什麼查他20年的個人所得資料,又憑什麼洩密他的資料給媒體,監察院的行為就是政治迫害,希望司法還他清白。

 

公懲會公布判決懲處台大校長管中閔的理由,主要是他確實有經常、持續匿名投稿「壹週刊」刊登於「壹評論」社論,並獲取稿酬,且長期持續以匿名方式投稿,而刊登於報章雜誌之行為,與本職之性質或尊嚴有妨礙,就於違法行為。

 

公懲會表示,國家限制公務員不得兼職或業務的主要目的,在於要求公務員專心從事其職,應本一人一職之旨,謹慎勤勉,俾能固守職分,避免影響公務之遂行為首要。

 

公懲會指出,管從2014年1月15日起,擔任行政院政務委員並兼國發會主任委員,為政務人員,卻經常、持續為「壹週刊」撰寫文章刊登於該雜誌上,除與本職之性質有違,更有礙其職務尊嚴,足以使民眾有公務員不專心自身政務,公務紀律鬆散之不良觀感,已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自有懲戒之必要,判他申誡處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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