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當事人。示意圖/TVBS
高雄1名李姓保全長期值大夜,日前上班期間突然昏倒,經診斷為「急性梗塞性腦中風」,出院後仍有右側肢體無力、失語症等情況,終身無工作能力;保全公司卻主張,李男長期睡眠不足,疏於照顧自己才會釀成憾事。高雄地方法院審理,認定保全公司已違反勞基法的工時限制規定,判賠575萬餘元。全案上訴中。
據判決書指出,李男2008年起任職於1間保全公司,期間幾乎全年無休,長期有工時過長、工作過重的問題,且公司一直沒有聘請足夠人力,造成李男在2016年9月值大夜時中風昏倒,直到清晨5時才被早班同事發現,經送醫救治被診斷為「急性梗塞性腦中風」。
李男於同年10月18日出院,持續接受復健治療,至今仍患有右側肢體無力、右手無法舉起,無法正常言語等後遺症,生活需看護照顧,終身無工作能力,鑑定屬於「極重度」障礙等級。
家屬指控,保全公司違反勞基法關於工作時數限制的規定,還提出不實的出勤資料,讓勞動檢查人員判讀錯誤;經職安署重啟檢查,發現李男在中風前1至6個月的平均加班時數,已達49.17小時,超過職業病認定參考指引所規定的45小時,且李是在值班期間發病,屬因職業促發的疾病,因此向保全公司求償醫療、勞動力減損、精神撫慰等共650萬餘元。
保全公司辯稱,李男值勤時數為每日8小時,極少達到每日12小時,16小時更屬罕見,認為李男發病前的加班時數還有爭議,應考量其有無其他疾病促發的情形,主張李是因長期失眠,疏於照顧自己才導致意外。
法官認為,保全公司因害怕受罰,修改李男的出勤時數,還沒依規定對員工實施定期健康檢查,未能及早發現李男的身體健康狀況,導致李男中風,因此該負損害賠償責任,判保全公司應賠償李男575萬3989元。全案上訴二審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