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吉共判監72年  刑期同時執行                                                                  (吉隆坡28日訊)法官莫哈末納茲蘭針對納吉面對的3項刑事失信控狀宣判,判決納吉的各控狀監禁10年。納吉面對的濫權控狀宣判,判決監禁12年,罰款2億1000萬令吉。另外,針對納吉面對的3項洗黑錢控狀宣判,判決納吉的各控狀監禁10年。法官諭准納吉的監禁刑罰可同期執行。另外,法官也諭令,若納吉無法繳付2億1000萬令吉的罰款,需以5年監禁刑罰取代。高庭今日上午裁決,納吉被控7項涉及SRC國際私人有限公司4200萬令吉資金的3項刑事失信、1項濫權,及3項洗黑錢控狀,全部罪名成立!納吉是於2018年7月4日和8月8日,分別被控3項刑事失信、1項濫權及3項洗黑錢罪名的共7項控狀。根據控狀,納吉被指於2011年8月17日至2015年3月2日期間,犯下上述7項罪行。此案於2019年4月3日開審,經過57天審訊及控方傳召57名證人後,控方在同年8月27日宣布完成舉證工作。莫哈末納茲蘭接著於2019年11月11日,裁定納吉7項控狀皆表罪成立,諭令後者需從同年12月3日開始出庭自辯。納吉是辯方首名證人,他選擇在證人欄內宣誓自辯,經過17天審訊後,最終於今年2月4日結束供證。辯方在之後傳召了其他18名證人出庭供證,並於3月11日宣布完成逾30天被告自辯的環節。換言之,此案共經逾90天的審訊。控辯雙方於6月1日開始,一連5天進行陳詞,終於6月5日完成結案陳詞。現年67歲的納吉從2009年4月3日至2018年5月擔任我國第6任首相,是我國首名被控上庭的前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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