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養犬管理條例(草案)》(簡稱草案)已經市五屆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且擬於2022年11月提請第三次審議。一般而言,立法「三讀」即會通過,因此,《條例》預計將於2023年開始實施。

從草案內容來看,《條例》涵蓋「犬只免疫和登記」、「養犬行為規範」、「犬只經營」、「法律責任」等內容。其中「養犬行為規範」一章專門提出養犬人和管理人不得有遺棄飼養犬只的行為。

在防止寵物棄養方面,全國已有一些地方在完善相關規定。比如,《福建省動物防疫條例》(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就規定,飼養犬只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棄養。《湖北省動物防疫條例》(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也提出禁止遺棄飼養的犬、貓,遺棄飼養的犬只的,由養犬登記機關收容犬只,並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

有人可能不理解,寵物作為我的財產,我不能想養就養、想棄就棄嗎?對於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從兩個方面來分析。


一方面,在《民法典》看來,動物是動產,屬於「物」的範疇,飼養人享有所有權。根據《民法典》第240條的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所謂「棄養寵物」,在法律上即「處分」寵物之意。因此,根據所有權的原理,飼養人似乎是可以棄養動物的。


然而,另一方面,從來沒有不受限制的權利,所有權也不例外。對此,《民法典》同樣表達了明確的立場。該法第131-132條告訴我們:民事主體行使權利時,應當履行法律規定的和當事人約定的義務;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具體到飼養動物,遺棄動物,可能涉及三個方面的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民法典》第九章規定了「飼養動物損害責任」。法律上予以規制的飼養動物,是指可能給他人造成損害或者可能給他人帶來危險的動物,而不是指一切動物。比如說,你在家裡養點金魚、蚯蚓之類的小動物,法律沒有必要規制。既然法律規制的是有危險性的動物,比如犬類動物,那麼,飼養人要棄養該類動物就可能給他人造成損害,就必然要受到法律的限制。


在國家法律層面,《民法典》第1249條規定:「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如果飼養法律法規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還可能承擔嚴格責任(《民法典》第1247條)。


2.刑事責任。具有危險性的動物,一旦被棄養,不僅可能造成個別人受到損害,甚至還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如此一來,則飼養人可能承擔《刑法》規定的刑事責任。


3.行政責任。在實踐中,遺棄、逃逸的動物致人損害或危及公共安全時,常常發生舉證方面的困難,因此,地方法規不僅要就犬類動物的免疫和登記、養犬行為規範等予以規範,還有必要規範棄養犬類動物的法律責任設置規定。比如,重慶《條例》草案規定,遺棄犬只的,由公安機關處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法律調整生活,法律也源於生活。近年來多地出台相關條例,主要原因是棄養動物致人損害的現象時有發生。特別值得關注的是,從統計數據來看,狂犬病乃是我國主要的傳染病死因之一。


禁止棄養寵物的意義在於引導民眾理性飼養、文明飼養,避免不必要的資源浪費和生態破壞;同時,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社會風險,減少狂犬病等疾病發生的機率。


《條例》草案目前還在公開徵求意見,

http://gaj.cq.gov.cn/zwgk/gsgg/202206/t20220614_10811662_wa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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