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度纏綿13歲女友!籃球場當摩鐵還拍片 男大生認錯賠30萬換緩刑 2度纏綿13歲女友!籃球場當摩鐵還拍片 男大生認錯賠30萬換緩刑](/ups/2514/image/20250214/67aed7a4488f8865.jpg)
▲桃園市陳姓男大生於2022年間與未滿14歲少女交往期間,先後在籃球場、汽車旅館兩度發生親密關係,還拍攝性愛影片,少女家長驚覺報警提告。(示意圖/達志影像)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陳姓男大生於2022年間在網路交友軟體上認識未滿14歲少女,兩人透過網戀成為男女朋友關係,交往期間男大生先後在籃球場旁長椅上、汽車旅館兩度發生親密關係,甚至還拍攝性愛影片,少女家人驚覺後報警提告;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坦承犯行,並賠償30萬元獲得少女與家長原諒,法官審結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2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1年9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參加法治教育課程2場次,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年約21歲陳姓男大生於2022年間於交友軟體認識代號還在念國中之少女,2人成為男女朋友關係。陳男明知少女未滿14歲之女子,竟於2022年間某日在桃園市龜山區某籃球場長椅,情不自禁與少女約會期間,在未違反少女意願下2人發生親密關係;同年6月17日,陳男帶少女在龜山區某汽車旅館,在未違反其意願下發生親密關係,過程中還以手機拍攝2人性行為影片,事後被少女母親察覺後報警提告,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複訊後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將陳姓男大生提起公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於警詢、檢方偵訊、院方審理時均坦承犯行不諱,與告訴人及少女與家長證詞均相符,警方提供現場照片截圖、警方受理報案紀錄、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診斷證明書等資料佐證,足認被告犯行明確。
法官審酌,被告與少女於案發當時係交往關係為男女朋友關係,明知少女為未成年人,為逞一己私慾,罔顧少女心理人格發展之健全性,而與少女發生性行為,甚至於過程中拍攝少女性影像,足以影響其健全之人格發展。惟念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並與少女及其法定代理人少女母親達成調解,給付部分金額及設定每月轉帳等情,足認被告有積極彌補其所造成傷害,犯後態度尚佳。法官考量被告無任何犯罪前科紀錄,堪認被告素行尚可。
法官審結,依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共2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1年9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依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參加法治教育課程2場次,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