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新製油公司於2014年遭屏東縣衛生局裁罰5000萬元,頂新不服判決提起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7/6日判屏東衛生局敗訴,應撤銷原處分並發還罰款,全案可再上訴。

屏東縣衛生局於2014年會同衛福部食藥署南區管理中心人員,至頂新製油公司屏東工廠,查獲其進口自越南大幸福公司製作為飼料用之油品26批,並在國內加工製成食用油品後於市面販售。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當時表示,頂新製油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第9款規定,乃依同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裁處原告新台幣5000萬元罰鍰,並限期將違規產品全面回收及擇期銷毀。但頂新不服罰鍰,提起行政訴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審理結果表示,屏東縣衛生局未待法院刑事判決確定,卻逕以原告頂新製油有違反食安法之規定,裁處原告5000萬元罰鍰部分,有違反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刑罰優先」原則之違法。從而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對原告裁處5000萬元罰鍰部分,即有理由,引此判處屏東縣衛生局應將5000萬元罰鍰及利息一併返還頂新,待刑事判決確定再行處置,全案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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