呵呵……台灣要修法抓“共諜”,居然把大陸和恐怖組織並列了?

是幾個意思?

台灣“立法院” 內政委員會9日初審通過“ 國安法 ”修正案。

台灣“聯合新聞網”報導截圖

台媒解讀稱,核心改動有兩處:

一是退休軍公教人員因涉“共諜”案且經判刑定讞者,將喪失月退俸,並追繳犯罪時已領的退俸。二是規定,“人民不得為恐怖組織、外國或大陸設立行政、軍事、黨務機構,以及洩漏公務秘密及發展組織”。

來源:聯合新聞網截圖

對於後一項修改,因內容與此前新黨發言人王炳忠等人捲入所謂的“共諜”案情節相符,“中評社”形容該條款宛如“王炳忠條款”。

綜合島內媒體報導,新黨發言人王炳忠等人曾於2017年12月遭台當局質疑涉入陸生“共諜”案,被以違反台“ 國安法 ”第2-1條“人民不得為外國或大陸地區蒐集傳遞公務秘密”為由帶走調查,一時引發軒然大波。台“智庫諮詢委員”董立文認為,台灣目前的“ 國安法”是全世界最簡陋的法律,只有10條,“其中界定間諜行為的只有1條”,要求台當局健全法律。民進黨“立委”林俊憲、陳其邁、王定宇、管碧玲等人也提出修正“ 國安法 ”要求,把“ 國安法 ”第2-1條列入修法範圍。

新黨發言人王炳忠

對此,9日上午,“立法院” 內政委員會審查“ 國安法 ”修正案,對於第2-1條的規定修改為“人民不得為恐怖組織、外國或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設立、指定、委託之機構、民間團體、個人、剌探、收集、洩漏或交付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書、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或發展組織”。

對於該修正後的條款,有“立委”質疑,增列“ 恐怖組織 ”的定義太過廣泛,“藍委”鄭天財還諷刺稱,若新黨執政,主張“ 台獨 ”言論的組織是不是都會犯法。

不過,此次修正“ 國安法 ”除了修改所謂的“王炳忠條款”外,民進黨“立委”陳其邁此前提出要針對“ 台軍公教涉諜案”進行修法的提案也予以討論。

此前媒體報導稱,台退役少將許乃權曾因涉“共諜”案被判刑2年10個月,2017年刑滿出獄後還能領取70%的月俸祿(約新台幣7萬餘元),引發島內“獨派”不滿。對此,民進黨“立委”陳其邁等29人提案增列第5-2條文,對軍公教人員,不論在職或退休、退伍,只要判刑確定觸犯第2-1條所規定“發展組織或洩露國家機密行為,除喪失月薪及退俸的給與外,都要追繳已領的月薪或退俸,並從實行犯罪時起算”。

對此,今日初審修正通過的第2-1條,除了“人民”外,增列在職及退休、退伍的軍公教人員。以配合增列的第5-2條規定,屬軍公教人員,不論在職與否,判刑確定要追繳月薪或退俸。

環環:不忿一些人當了“共諜”還能領俸祿,這環環就不評論了。but,把大陸、外國和恐怖組織並列,是幾個意思?

參考來源